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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异议登记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变更

(2014-05-16 14:38:45)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5月1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版

编辑部:

我们现居住的房屋及所占土地来源于1989年继母张某生前分家析产口头赠与,受赠后又在该宗地上出资建3间房屋,居住至今已有24年。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对继母的分家析产,赠与行为无人提出异议和反对。后因土地发证等问题与县国土资源局引发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行申字第00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我们是该宗地利害关系人,继母(第三人)的土地证包含我们的建房用地。我们据此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对该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向社会公告。1个月后,因有人对该宗地提出异议,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作出终止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决定。

请问,县国土资源局以异议为由终止为我们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夏邑县 常援朝 陈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异议登记期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因此,假设在公示期间,确实出现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情况,那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异议登记期间,应当停止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何才能维护变更登记申请人(来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来信人所居住的房屋和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源自1989年继母张桂芝生前分家析产和口头赠与。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行申字第005号《行政裁定书》也给予确认,因此,来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按照《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来信人可以静待异议登记期限届满,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就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此期间仍然不得作出变更登记行为;如果异议登记期届满,而申请人并未起诉,那么,异议登记失效,来信人可以继续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作出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当然,如果因为异议登记不当给来信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给予损害赔偿。

法律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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