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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4-03-20 16:48:53)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http://s6/mw690/001IUOrJty6HspnPaRL65&690

机关办公楼能否转给企业办公?

2014-03-04 15:28: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编辑部:

甲机关有一宗办公用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乙企业作为办公用地,现申请办理转让手续,乙企业利用该地块上的原有建筑进行办公。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企业、服务业办公用地为商务金融用地,属商服用地,机关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途发生了改变。《土地管理法》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当地规划部门认为,原为办公用地现在还是办公用地,用途并没有发生改变。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宗地是否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变用途的意见?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

刘文丽

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是国家标准,任何机关、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土地时均应遵循这个标准。甲机关的一宗办公用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乙企业作为办公用地使用,姑且不论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仅就用地性质来说,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甲机关办公用地属于分类标准中的一级类别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而企业办公用地则属于“商服用地”(05),机关办公用地是可以划拨的,而商服用地应当实施出让。土地用途发生改变,自然需要规划部门出具同意改变用途的意见,这是毫无疑义的。其实,就笔者的理解,该宗地作为机关办公用地,如果有地上物的话,可以由机关将房产转让给企业,然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由该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如果已经没有地上物了,该宗土地应当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然后再组织出让。

法律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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