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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有权利取得这处宅基地吗?

(2013-05-31 10:43:30)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继父有权利取得这处宅基地吗?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5-30 10:57:02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问:李立1999年出生,父母都是农民,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其父亲。2001年其父去世,2005年其母与张某结婚。2011年其母去世,张某再婚后仍和李立共同生活,居住在李立父母留下的房产里。现张某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把李立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而李立的亲属则要求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给李立。请问,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应变更给谁?      读者  邢天明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答: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家庭财产属夫妻共有,因此,李立父母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李立父亲去世后,李立母亲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所有权(其中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二是自己的,另外四分之一是继承李立父亲的),而李立则继承该房屋剩余的四分之一的所有权。

2005年,张某与李立母亲形成了夫妻关系,在事先没有约定或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李立母亲死后,张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享有李立母亲所拥有房屋(四分之三)权利的一半继承权,另外一半则由李立继承。

综合以上分析,该房屋所有权由张某和李立共同拥有所有权,双方可协商既可共同共有,亦可按份共有。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但可以随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因此,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张某和李立二人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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