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翻建商住房如何处置?
(2012-09-13 05:54:03)
答题人: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问:2000年11月,村民袁某经批准,取得一宗面积61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建了6间住房。2005年8月,袁某经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原住房,在原宅基地上自建一栋二层综合楼,一层为门市房,二层为住宅。2007年1月,袁某将门市房的一半出售给市民黄某,另一半对外出租。袁某的建筑物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请问,袁某在宅基地上拆除原住房建综合楼是否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应如何处理?对于袁某出售、出租门市房行为应如何处理?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李兴国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袁某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商住综合楼,已经不同于普通的农民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考虑到袁某建设行为符合规划要求,可以责令袁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补办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待补办征收和供地手续后,袁某可凭土地使用证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再由转让双方凭房屋转让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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