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法律热线答疑:这家农贸市场如何补办用地手续?
(2012-07-06 1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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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原载2012年7月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去年,该公司职工上访,要求按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土地转让费,县主要领导指示监察局督办。我按照监察局意见已将剩余土地转让费经监察局支付转让方,现拟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该农贸市场能否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怎样补办?
一读者
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假设某公司取得的土地是出让取得的,并且在地类上也属于商服用地,那么,受让方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若原公司土地属于出让土地,但在地类上不属于商服用地,则需要按照变更用途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而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假设原公司土地是划拨的,那么,企业倒闭后,其土地使用权需要由国家收回,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