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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变用途的农用地出租不属违法

(2012-06-20 16:50:30)
标签:

休闲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2012年6月2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我县一国有苗圃几年前将其250亩国有农用地出租给一家公司用于苗木生产。我局认为,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苗圃未经批准,将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方并没有改变其农用地性质,按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处罚有些欠妥。请问,对这起国有农用地出租案应如何处理?

  山西省祁县国土资源局  渠小平

  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笔者认为,将国有苗圃用地出租给其他单位继续用于苗圃生产,可以理解为经营机制的调整,本身并不构成违法。但若将农用地改变用途,如用于建设用地,那么性质即发生了变化,其中出租单位涉嫌非法转让,而建设单位涉嫌非法占地,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至于来信提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笔者认为这个办法适用的范围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的范围相同,即只适用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并不适用国有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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