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2011年3月14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1970年某村民组修建了一条便道方便耕种,同年某部队将这条便道扩宽、硬化并使用。随后几年道路两边相继建成几家工厂。2009年,这条服务近40年的便道被废弃。2010年11月,相关部门领导决定将废弃路交烟厂管理和使用,在实施定址画线时,部分村民进行阻挠,致使废弃道路未能移交。2011年3月,我们对这条废弃道路的权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经查:这条道路始建于1970年前后,随后被两边陆续建成的几家工厂使用,但都未进行征用,1997年村民组撤组转户也未做登记。依据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十四条、十六条、六十条,废弃道路用地应确定为国有土地。请问,是否可以按上述规定确权?对该宗地的处置是否应通过招拍挂程序进行?
陕西省南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毛明明
答:笔者认为,该宗地所有权应当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因为部队在使用该村民小组土地时,并没有对该村给予补偿,而且该路由于历史原因,属于共用道路,村民小组虽然未作登记(因历史上集体土地本身均未作登记,况且这种道路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亦很少),但其本身并没有放弃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宗地仍然归村民小组所有。
至于来信中提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笔者认为并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