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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2011年11月30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这宗地批少占多怎么处理?
《法制周刊》编辑部:
山西某航校于1957年、1958年经批准征收一宗涉及多个行政村的土地,界址清楚无争议。1986年,航校与各村重新确定地界时,各村村委会均签字盖章确认,也未产生争议。最近,有村民代表提出异议,称该单位实际占用面积比征地批准文件多70余亩。经核实,用地面积确实与资料中面积有出入。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宗地的实际使用面积应全部为国有土地,但村民代表仍有异议。面对这种情况,国土部门应如何答复?山西省太原市杨
雪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解答:
杨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该宗地四至界线清楚,但实际占用面积比批准文件中的面积要多出70余亩,因此,可以适用该条款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建议你依据本条款对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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