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法律热线答疑
(2011-06-15 18:08:39)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怎样理解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中的“罚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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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国土资源网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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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刊》编辑部: 赵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6.8亩建厂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罚,但在是否罚款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按照该项内容,虽然将违法行为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建筑物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建筑物两种情形,但由于两种不同违法情形的表述之间用了逗号,按照语法定义,对这两种违法情形都可并处罚款。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建筑物,只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而不能罚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在实施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才可以并处罚款。请问,究竟哪种意见正确?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同志: 按照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2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对第七十六条的解释,不管是符合规划还是不符合规划,在作出没收或拆除处罚时,根据情节,均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该书第210页是这样表述的:“对本条(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罚:1.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一处罚与本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有关措施是一致的,只是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根据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其对法律条文的释义应当是最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时应当遵照这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