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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案例点评

(2011-05-04 17:46:24)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一宗土地三家争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5月4日  13:13)

    案由:  

  1992年8月,方某注册了私营独资企业享泰公司,注册资金40万元,主营石油液化气,兼营烟酒副食。同年9月,享泰公司与四川省G市C区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占用协议,约定由享泰公司占用该组非耕地3亩用于修建石油液化气站,并按当时《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该组支付土地补偿费5400元、安置补助费2970元,两项合计8370元。因当时已到收获季节,双方约定不予补偿青苗费。协议生效后,享泰公司长期使用该宗地。1993年2月,G市C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享泰公司占用土地的批复》,同意享泰公司占用村民小组非耕地3亩修建石油液化站,但未明确土地使用年限,享泰公司也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享泰公司在经营期间,自1998年起先后在银行以动产抵押贷款200多万元。因享泰公司到期未能归还贷款,银行向G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享泰公司偿还贷款本息。C区法院调解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约定由享泰公司限期偿还农行和信用社的贷款,若到时未偿还清,就变卖抵押登记财产,银行优先受偿。其后,享泰公司停业,未履行义务。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享泰公司整体资产进行拍卖,由自然人张某以42万元竞买。拍卖公司在拍卖标的移交时未包含土地使用权,所采用的评估报告也注明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2010年8月,张某将享泰整体资产以56万元转让给雷某,雷某随后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三家齐争

  目前,村民小组、享泰公司、雷某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主张自己拥有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村民小组:在1999年之前,一直是用地单位代征土地,且同期征收土地行为都是使用“征用”,只有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时文件批复才使用“占用”。根据1989年11月15日修正的《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后,土地必须归还原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转让。因此,享泰公司停业后,土地理应归还村民小组。

  享泰公司:公司在1992年占用土地是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且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当时与村民小组约定期限为长期使用。法院在处置资产时并没有包含土地使用权,资产买受人在拆除房屋和附属物后,土地应由享泰公司继续使用。

  雷某:不论是《物权法》,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自己买受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让,国土部门就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地落谁家?

  关于土地所有权。大家对该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无争议,但所有权归属却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案例中享泰公司进行了补偿,村民小组不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归镇人民政府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享泰公司注册为私营独资企业,不适用乡镇企业条款,土地所有权仍归村民小组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泰公司与村民小组签订了长期使用协议且经过了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其在以资产抵债时也明确,土地使用权收益未列入评估范围,故在公司未消亡的情况下,享泰公司继续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与享泰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没有约定期限,是一种合同瑕疵。现在享泰公司已经停业,不可能再重建液化气站,属改变约定用途,村民小组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该宗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使用权应该归雷某。

  ——该宗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按照享泰公司与村民小组签订的长期使用土地协议,享泰公司只拥有使用权,但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征收(当时法律称征用)的法律规定实施征用,而只是按照约定实施了占地补偿。因此,该宗地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

  ——该宗地使用权应“地随房走”。从法理上说,房屋所有权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一致的。享泰公司经政府批准后,就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按照现在的理解,登记只是公示手段,不登记并不否定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当地上物所有权转移时,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地”随“房”走,也就是说,雷某取得了该宗地的使用权。

  ——雷某实施建设应当履行法律手续。雷某按照《担保法》规定取得了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实施建设。但必须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并凭法院调解协议和拍卖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此情况下可依法实施建设。没有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属违法建设,应当由规划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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