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法律热线答疑
(2011-04-27 12:36:51)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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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证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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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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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刊》编辑部: 某村民举报其邻居未经批准两次外扩宅基地建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听取证人证言后认定:被举报人现所使用的宅基地是在生产责任制前由原生产队统一安排的,后来进行了两次翻建。在翻建房屋的同时,其宅基地在原生产队安排的基础上向西向北进行了扩展并建立起围墙。2010年4月,被举报人又在院内主房西侧(即原扩地方)新建一间房屋,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 现举报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被举报人最后一次扩建房屋为1998年,但只有其本人和直系亲人(其妻子、弟弟)的证言;现场调查村民所取的证言证明最后一次扩建房屋为1984年,两者出入较大。 请问:对其第一次扩建多占的宅基地是否可以按非法占地进行立案查处?对其2010年4月在院内新建的35平方米建筑物是否可以按非法用地进行方案查处?举报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河南省宁陵县国土资源局 胡美琳:
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是与第一个问题连带的,因此有赖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假设最后一次扩建宅基地是1984年,那时《土地管理法》还没有出台,有关宅基地使用管理又不规范,那么,已经存续二十多年的老问题,我们就不能单纯用现在的法律进行处理,而必须结合当时的规定去解决历史问题。假设最后一次扩建是1998年,那么按照当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没有超过面积标准按非法占地处理的规定,因此,也不能按照非法占地去处理。在不存非法占地的情况下,当事人在院内新建建筑物并亦不属于非法占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关于第三个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举报人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按照200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此,本案举报人的证人证言不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在证据力上,还要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本刊特约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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