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案例点评
(2011-04-07 1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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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本案的实质是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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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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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本报2月23日“以案说法”版《疑似“小产权房”,怎样处置?》 ◆作者观点: 对“小产权房”的处置,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规定。对于某村村委会未经批准占地建楼的行为,应按非法占地处理。 ◆各方观点: 江苏省沛县沛城国土资源所 本案中,虽然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土地建设安置楼,但在工程建设阶段便被国土执法部门制止,并未将房屋出售给村集体以外的成员,故不宜定性为“小产权房”开发。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如果该住宅楼全部用于村民安置,由于该村委会两年前已申请城中村改造,其建设住宅楼符合村民意愿,国土部门可以责令该村委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安置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登记,并办理新的土地登记。或者将该村作为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试点进行申报,待项目批复后,再由村委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如果该住宅楼为“小产权房”,则国土部门应责令该村委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将该宗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要求的程序公开出让。 江西省湖口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不宜“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议对村委会进行适当处罚后,责令其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湖北省沙洋县马良国土资源所 村委会的行为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又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应先由规划部门查处。规划部门立案查处后,如向其核发规划许可证,则可按照作者的意见处理。但从2007年该村委会曾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但未获批准的情况看,其建住宅楼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很难补办规划手续。因此,应责令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以罚款,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平泉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结合所在省、市有关新农村建设方面政策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来综合处理此类问题,要求村委会进行相应的整改,可能会收到比行政处罚更好的效果。 另外,即便进行处罚,也应依法实施。不能以“如果此建筑物建成,势必有大量非本村村民入住”这样的主观推断作为定性的依据,也不能因为疑似“小产权房”而改变处罚种类和加重处罚,对行政处罚而言,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有法律依据。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按照上述文件,“小产权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在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建设;其次,指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手续的前提下,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的建设;再其次,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最后,是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手续,实际生活中,主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照合法的产权证样式颁发的所谓《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房”的实质是非法占地,因此,实践中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的。 具体到本案,村委会以城中村改造为名进行的建设活动,因尚无销售行为,所以,还不能认定是“小产权房”。但这种建设行为,是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实施的,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因此,同样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进行查处,不适用于该法七十七条针对农民个人建房行为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