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2011-03-02 17:38:19)
标签:
房产 |
商住两用地应按用途分别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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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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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该强调的,无论是原建设部还是国土资源部,在其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上均无商住用地的划分。2008年颁布的《土地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亦无商住用地的概念。 实践中,各地普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有关“城镇混合用地”的规定,将商住用地按照“综合用地”或者“混合用地”进行出让,出让年限为50年。这种操作模式,对于住宅部分来说,比法定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70年要少20年;对于商业部分来说,又比法定商业用地最高年限40年多出10年,这给购房人和使用人带来不小的困惑,也给管理工作带来混乱。2007年新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取消了混合用地的概念。因此,目前各地在出让涉及商住两用土地使用权时,一般是根据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所给出的规划条件,将商住楼商业和住宅两个部分,分别按照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和法定年限分别出让,从而避免了过去按照综合用地或混合用地出让带来的困惑。因此,在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后,出让公告中不应再出现商住用地的概念。建议您单位与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协商,规范一下两个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的职责划分。同时,对商住两用土地出让规范进行修改,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