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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2011-03-02 17:38:19)
标签:

房产

商住两用地应按用途分别出让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 2011年3月2  11:55)

 

 

 

    问:某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有个别地块的用地性质是商住用地,但并未对该地块的商业与住宅面积进行划分。我局也有类似的地块出让,请问应该如何划分?如果有地块以商住性质出让,应如何发证?读者 李明

  答:应该强调的,无论是原建设部还是国土资源部,在其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上均无商住用地的划分。2008年颁布的《土地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亦无商住用地的概念。

  实践中,各地普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有关城镇混合用地的规定,将商住用地按照综合用地或者混合用地进行出让,出让年限为50年。这种操作模式,对于住宅部分来说,比法定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70年要少20年;对于商业部分来说,又比法定商业用地最高年限40年多出10年,这给购房人和使用人带来不小的困惑,也给管理工作带来混乱。2007年新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取消了混合用地的概念。因此,目前各地在出让涉及商住两用土地使用权时,一般是根据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所给出的规划条件,将商住楼商业和住宅两个部分,分别按照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和法定年限分别出让,从而避免了过去按照综合用地或混合用地出让带来的困惑。因此,在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后,出让公告中不应再出现商住用地的概念。建议您单位与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协商,规范一下两个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工作中的职责划分。同时,对商住两用土地出让规范进行修改,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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