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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法律热线答疑

(2010-09-09 17:07:14)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怎样依法收储这块地?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9月9日  12:8)

《法制周刊》编辑部:
    我市拟对一区域进行城市综合改造,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区域进行前期拆迁、土地平整。区域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因此按规定需办理拆迁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在办理储备土地的用地手续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方案:
  方案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提供发改部门项目批文、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等相关材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该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根据《土地储备办法》第十条将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出具土地纳入储备的批复,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方案二:公告收回后划拨给土地储备中心。
  请问哪种方式更合适?
  江苏省常熟市国土资源局  一读者

尊敬的读者:
    目前,在城市范围内,储备土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不同操作方式。
  一是对单位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收购的规定,在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国土部门与单位之间达成协议的方式,按照收购补偿方式处理。这种情况适用于被拆迁人个体较少的情况。
  二是对个人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与每家每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方式,以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处理。这种情况适用于被拆迁个体较多的情况。由于我国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从评估到公告、裁决、听证、强拆等一系列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可保证拆迁效果的实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可以采取报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的办法,但在个体较多的情况走收回补偿程序,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完备,操作难度相当大,另一方面在被拆迁人(土地使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强制拆迁措施。笔者所在的天津市基本上也是采取拆迁补偿方式,因此,建议您单位尽量不选择收回补偿的方式。
  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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