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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法律顾问侯福志法律热线答疑

(2010-07-15 16:30:35)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今日连线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该镇政府抵押划拨地属违法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2010年7月15日  12:55)

    问:某镇政府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1991年取得该镇某村2627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归该镇集体所有,用于建设乡(镇)级公路道班。后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公路道班自行解散,此宗地一直闲置。由于镇政府欠信用社本金10万元且无力偿还,2004年镇政府与信用社签订协议,将此宗地抵押给信用社,用于偿还欠款。
  2009年5月,信用社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将此宗地转租给村民王某,租期40年,租金共计5.5万元,王某一次性向信用社付清租金。由于该宗地上原有房屋已基本倒塌,王某将此宗地租赁后,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重建,占地面积126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784平方米。现厂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确认,该宗地地类为农村居民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请问,镇政府、信用社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王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占地建厂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占地?如违法,应如何查处?基层一读者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关于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依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第(十六)项的规定,公路养护道班(工区)作为公路交通设施用地范畴,属于划拨供地范围,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以国家划拨的用于行使国家职能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商事活动。因此,镇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信用社是违法的,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镇政府亦有责任和义务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收回。
  关于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违法。信用社依据无效合同,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及地上物出租给他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对该种行为亦应当予以追究。
  王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地建设厂房属于非法建设和非法占地,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规划部门首先进行立案查处,待规划部门查处后,视情况(罚款、拆除等处罚内容是否存在竞合关系)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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