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侯福志的案例点评
(2010-07-09 13:52:47)
这份强制拆除申请不越权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8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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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案源:
2010年4月15日以案说法版《是政府确权?还是政府越权?》
作者观点:
在一起土地权属纠纷中,镇政府将争议地确权给了一方,并申请法院拆除另一方在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因本案需要执行标的是侵权建筑物,不属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的职责范围,故法院不应受理,而应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各方观点:
河南林新亮:法院应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指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执行时,法院需将政府确权的土地交付给一方当事人,但交付土地不单是丈量,还应清除地上附属物,交付净地给当事人才算一个完整的执行过程。
山东省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李平修:晋某未经审批,拆除“老房”,超建房屋的行为违背了原规划要求,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按照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晋某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规划部门拆除。
湖北省宜都市国土资源局郑登峰:本案属于土地违法案件。对晋某非法占地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而不是由镇政府以权属争议处理。国土部门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晋某对国土部门作出的土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国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所以镇政府对晋某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山西省阳城县国土资源局赵云雷:本案是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侵权修建建筑物,不是单独的权属争议或者侵权纠纷,故镇政府依法作出了确权决定。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两家的土地权属界线,事实上也就等于明确了两家的土地权属。这是一个确权判决,生效以后即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是针对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如何处理所作的批复,从中可见,镇政府是可以申请执行的,其确权处理决定是具有执行内容的。也就是说,镇政府的确权决定经法院判决予以维持的部分,是具有执行内容的,即排除妨碍,将晋某占用许某的部分土地执行到许某名下。但是否申请拆除,可根据许某的意思确定。
因此,镇政府的申请不存在越权,其确权部分应予执行。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权属争议处理有两个含义,一是解决权利归属问题,二是解决权利行使问题。权利归属通过行政机关登记即可完成,权利行使则必须依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能解决。
实践中,如果没有地上物,只要按照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争议便解决了。但在有建筑物的情况下,解决了土地登记问题,仅仅是第一步。要解决土地权利的行使,必须依靠人民法院的支持。好在,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解决的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在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处理决定,拒绝交出土地,当事人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按照生效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界线,晋某的部分主房和院墙等临时建筑物侵占了许某的土地使用权,晋某有责任拆除并执行乡政府的生效处理决定,如果晋某拒绝执行,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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