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界过程假冒签字,土地证书应予撤销
(2010-05-29 15: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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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知识集锦 加入时间:2008-2-3 16:55:15 法制周刊 点击:108 |
据《法制周刊》编辑部: 村民施某于2006年申请土地登记时,因与女儿赵某存在房屋纠纷,担心相邻户不给签字,就假冒两家相邻户签了字。由于登记部门疏于核实,施某顺利地拿到了土地证书。现施某的女儿赵某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更正登记,要求撤销其母施某的土地证书。国土资源部门经调查核实,假冒签字情况属实,但相邻户之间界址清楚,无争议。请问,对假冒相邻户签字的土地登记及土地证书应作何处理? 浙江省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冯富国同志: 从来信描述的情况看,土地登记机关为施某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有明显瑕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和1993年发布实施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地籍调查阶段,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还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但土地登记机关没有按照上述堆积的要求进行四邻指界,并且对施某伪造四邻签字的情况疏于核实,因此,虽然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没有出入,但登记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这种基于错误的事实和程序所进行的登记属于错登的事实和程序所进行的登记属于错登(登记内容没有错误并不等于登记结果一定正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因此,施某的女儿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按照登记理论(参见樊志全主编的《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208页)以及各地登记法规和规范的一般做法,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者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程序予以撤销。因此,土地登记机关在接受利害关系人赵某的申请后,应当依法撤销施某的土地登记,收回其土地使用证。 至少施某,在其土地登记被撤销后,可以重新依据合法的登记文件进行申请。如果在地籍调查阶段,相邻权利人不予配合,可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违约指界的规定处理:其宗地界线以施某所指界线确定,然后由登记机关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另一方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施某所确界线自动生效。还有一种可能,即施某与其女儿赵某之间,如果土地权属本身存在争议,在为施某办理登记之前,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原国家土地局发布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争议进行处理,然后再依申请为施某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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