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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耕地上取土也要规范

(2010-05-28 13:47: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在非耕地上取土也要规范
国土资源网 (2004年10月19日  14:21)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侯福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取土,第七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在非耕地上取土是否允许,以及未经允许擅自取土怎样处理,法律却无说法。

  关于在非耕地取土的管理,目前只有两个部门文件。一是原地质矿产部《对长春市〈关于修筑铁路、公路、林区运材路采挖砂、石、黏土资源适用法律的函〉的函》(地函[ 1994] 220号)。二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 1998] 190号)。但这两个文件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发生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二是这两个文件认为土是矿产资源,我们可以把土理解为包括黏土、非黏土等所有土资源,但在《矿产资源法》及其细则中,只规定了数种黏土属于矿产资源,而对其他黏土和非黏土则找不出其属于矿产资源的依据。如果我们采用上述两个文件,当事人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为由起诉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很难应对,法院也难以采信。

  怎样破解在非耕地取土管理这一难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在非耕地内取土,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进行管理。二是修改《矿产资源法》及其细则(附录),明确规定土是矿产资源,在其细则的矿产目录中,把土作为一大类,然后再细分为若干小类。三是在土的分类中,单独规定“建筑用土”这一法律概念,从根本上解决取土用于建设的问题。四是修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其他配套法规,对经批准合法的取土行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未经允许取土的行为,则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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