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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为什么在受贿额度上设10万元上限?

(2009-02-18 17:30:47)
标签:

上限

额度

贪官

重庆市地产集团

王斌

杂谈

 

网络媒体报道,重庆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王斌因受贿163万元,于200811月被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令人值得玩味的是,王斌在收取他人贿赂的时候,自设上限,超过10万元一概不收。

王斌之所以会在受贿额度上设定10万元上限,我想,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想掩人耳目,收取钱财时不显山露水。对于掌管一方地产业的董事长来说,想来每一笔过手的钱都是个天文数字吧!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十几个亿。如果他利用职务之便,在搞“权力寻租”那套手法的时候,收取来人送上来的不足10万元的礼金,相比之下,实在是区区一笔小钱,不值得什么。这样,送钱的高兴,收钱的心安理得。

二是希图侥幸,想躲避法律的制裁。他可能想借鉴现实中的贪污案例,心想自己每次收取的不到10万元的贿赂,即便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他会如数退还贪资,以便减轻法律的责罚,或者不罚。近年来的许多贪污案例中,贪污五六万,甚至十几万,都不是什么大罪,甚至那些贪污了几个亿的,也至多判个死刑缓期,仍然掉不了脑袋。基于现今法律对贪污罪犯在量刑上,相对宽松的认识,王斌便想当然地给自己的受贿额度设这么一个上限。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王斌在受贿上面实行“有限度”的策略,但还是积少成多,贪了不大不小的数目:163万元。重庆地方法院在判处12年徒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这恰是王斌为自己受贿时所设的上限数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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