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医疗改革模式及改革现况
(2009-02-28 17: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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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全民化的医疗服务保障和病休生活保障代价是极其高昂的。根据瑞典有关部门最近公布的统计数字,目前瑞典全国一年用于医疗服务的开支高达将近1500亿瑞典克朗(约10.25克朗合1美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全国一年支付的病休补贴也高达1020亿克朗,占到中央政府全年财政开支的1.25%。
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此庞大的财政开支都是取之于民,即完全来自于人们所交纳的税收。其中,各地方政府管理的医疗机构85%的开支来自于当地居民所交纳的医疗税。目前,全国地方政府征收的医疗税率平均为10%,即人们必须把其收入的10%拿出来交纳医疗税。医疗税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之中,是每个人所必须交纳的。瑞典医疗机构的第二大财政来源是中央政府的拨款,这占到总开支的10%左右。而各医院向病人直接收取的费用约占总开支的4%左右,90年代初仅占到3%左右。
在交纳医疗税之后,人们到医院看病时还需交纳少量的门诊费和药费。各地医院向病人收取门诊费标准不一,但差额不很大,即每次的门诊费在100克朗到140克朗之间不等。专家门诊费稍高一些,每次为120克朗到250克朗。为减轻经常生病的人的负担,一个人在一年里累计所付门诊费达到900克朗之后,再看病时将不再收取门诊费。除门诊费外,人们看病时无需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其中包括化验费或在医院里所使用的药费。儿童和20岁以下的年轻人看病时则不需要交纳门诊费。全国各地对住院病人收费统一标准为80克朗。退休者稍受优待,为75克朗。住院费主要用于病人住院时的饮食,包括开刀等外科手术在内的各种治疗则完全是免费的。
人们看病时需要交纳的药费相对比门诊费要高一些。根据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新规定,一个病人在12个月内根据医生处方购买药品的费用不超出900克朗,全部由个人支付;药费超出900克朗而又不满1800克朗的部分享受50%到90%比例不等的国家药费补贴;如果12个月内个人支付的药费累计超出1800克朗,超出部分则完全由国家承担。为照顾多子女家庭,一个家庭儿童不论多少,在享受药费补贴时都按一个人来计算。
瑞典的医院和药房是完全分家的。所有医院都不设药房。门诊病人在医生诊断之后所需服用的药物,需要凭医生的处方到药店去购买。瑞典全国的药店均由国家垄断经营。目前市场上获得国家价格补贴的药品有3800多种。
目前,瑞典人均税前月工资将近20000克朗,在交纳了3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所得约14000克朗。因此,一年至多900克朗的门诊费和1800克朗的药费应该说是微不足道的。
此外,人们在看牙医时虽然也能享受到部分补贴,但个人所承担的费用比例则要比看病吃药所承担的费用比例大得多。患者只有在一个治疗牙病的疗程所需费用超过3500克朗的情况下,才能获得30%的补贴。
一个疗程所需费用超过13500克朗时,病人获得的国家补贴可达70%。不过,所有19岁以下的瑞典居民则都享受免费牙医治疗。
在瑞典,每一个雇主都必须负责为其雇员向国家交纳相当于雇员工资32.82%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将近1/3是国家用于支付病休补贴的费用。因此,全国所有年收入在8700克朗以上的人因病无法工作后都可以从国家领取相当于原工资80%的病休补贴,一年的病休补贴最高限额为27.45万克朗。
根据1990年以前所实施的病休补贴发放规定,瑞典所有在职职工从休第一天病假起就可以从国家社会保险局领取相当于其工资90%的病休补贴。这使得许多人无病装病或小病大养,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沉重负担。进入90年代后,在不尽人意的经济形势迫使下,瑞典政府不得不对病休补贴的发放办法进行了多次改革。根据目前实施办法,人们在休第一天病假时得不到任何病休补贴,然后从病休第二天起可以领取相当于工资收入80%的病休补贴,但每天的病休补贴最高限额为598克朗。而且,头两周的病休补贴不再由国家支付,改由雇主支付。同时,国家向雇主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也相应有所下调。
根据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所作的统计,减少病休补贴的方案90年代中一出台,便产生了巨大的效果。在新方案实施的头3个月里,全国休病假的人数就比过去同期减少20%。但近两年来,国家支付的病休补贴再次呈大幅增长之势。瑞典政府不得不酝酿实行新的改革。
瑞典的经济90年代初时严重不景气,其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医疗保障开支的增长速度。而且由于加入欧盟,瑞典不仅无法再通过增加税收来弥补开支的增长,而且还不得不逐步降低税收,以加强瑞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此,瑞典不得不从90年代初开始对医疗保障制度实施较大的改革,以减少开支。
除了对病休补贴实行改革外,另一个重点主要放在提高医疗部门的效率方面。措施主要有:一、扩大门诊范围,减少住院病人,如住院病床在1985年到1997年期间减少了将近40%,即平均每千名居民拥有的病床从4.4张减至2.7张。二、对各地方政府所有的医疗机构逐步实行把原来的固定拨款改为根据实际治疗病人人数来支付款项的办法。三、逐步对各地方政府拥有的各医院实行股份公司化,使责权分工更加明确。四、鼓励相互之间和与私营医院进行竞争。五、成立专门采买机构,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质量与价格的管理。
目前,改革已见成效。由于效率的提高,全国医疗部门的雇员人数得到大量精简,1990年时全国医疗部门雇员人数高达45.1万人,到1996年时已精简至32.6万人。因此,全国用于医疗保障的开支从1992年到1997年以每年1.5%的速度递减。全国医疗服务保障开支1990年时曾占国内生产总值8%,现已降至6.5%。由于开支的减少,国家征收的医疗税率相应地从1993年时的11.5%下降到了10%,国家征收的雇主社会保险费率也从90年代初时的36%降至目前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