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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陽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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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青春谁做主》中的七大法律硬伤

(2009-05-13 06:21:51)
标签:

我的青春谁做主

法律硬伤

法律错误

分类: 生活中的法律

《我的青春谁做主》中的七大法律硬伤

一部不错的电视剧,可惜法律硬伤太多

    《我的青春谁做主》是一个非常好的青春励志剧,很适合我们这些年轻人看,在剧中主人公的身上,我们也许能看到自己已经经历和将要经历的人生阶段。这个影视剧是很有现实和社会意义的。(详可见我写的关于本剧的影评)但是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人,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得不说,这个电视剧本身存在很多的法律硬伤,这也让这部电视剧减色不少。
    硬伤之一 律师事务所竟成为“公司”?
    在本剧中,青楚在邢功成律师事务所工作。当中邢律师居然多次对青楚说你的行为要有利于公司云云
,譬如有一次周晋来律师事务所接青楚,这时候青楚和邢律师一起出来。这时候邢律师居然对清楚说你谈恋爱可以,但是也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云云。还有一次,昭华的人来律师事务所,邢律师出来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居然对昭华的人说:“这是我们事务所的法人兼任合伙人邢律师”云云。
     这些都是常识性的错误。因为按照我国律师法第15、16、20条的规定,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有三种:合伙制(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个人制和国有制。不存在以公司形式组织的律师事务所。所以说邢律师是合伙人是对的,但是说他是法人(应该是法人代表)是绝对错误的。那么为什么律师事务所不能用公司制呢?我的理解是公司是商主体,以盈利为根本的宗旨。但是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盈利自然是维持自身运转必须的,而且律师毫无疑问也算是高收入阶层,但是律师更是法律工作者,秉持法律的理念,恪守公平和正义更是律师的首要天职。而且不采用公司制我想更有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的,但是合伙或是个人的话,合伙人或是个人要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硬伤之二重审与再审的区别
    在剧中,麦冬一直在谋求申诉,杨丽红也一直为他的事情奔波。但是剧中还是混淆了重审和再审的概
念。譬如周晋自首之后,青楚和杨丽红会面,杨丽红说现在咱们俩一样了,青楚说怎么一样呢?如果周晋被认定有罪,麦冬就可以申请重审获得国家赔偿云云。

    其实重审指的是在二审当中由于实体或者是程序上的问题,由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检察院抗诉),重审相对于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原审程序。再审指的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申请法院或者是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或者法院检察院认为案件有错,重新审理或是抗诉。
    这是个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失。
    硬伤之三关于一个遗产继承案
    青楚代理的那个遗产继承案,当中的法律问题很多:
    首先在庭上,双方都以“新婚姻法”为依据阐述自己的理由。但是新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剧
中情节应该发生在2007年(麦冬释放时是2007年),这还算“新”吗?在周晋被取保候审的时候,检察官也声称根据已经颁布十年的“新刑法”保障人权的精神云云。可能是原来的小说中是新的,但是在拍成电视剧的时候,真的不能称之为“新”了。实际上,中国的法律七八年十来年一个修改很正常。

    这个还不是大问题,但是这个遗产继承案本身就存在问题:按照剧中的情节,大概的案情是这样的:一个富翁,他有婚外情,而且和情人还生了一个儿子。现在这个富翁死了,遗产全部被富翁的妻儿掌控,于是情人代理儿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其实我感觉这个案子除了标的额比较大以外,其本身并不是很复杂。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情人所生的儿子是有继承权的,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且富翁临死之前是留下遗嘱的,将遗产平分给妻儿和这个“私生子”。

    这个地方也存在问题,因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具了一份公证遗嘱,青楚也出示了富翁后来又新立的遗嘱但是却没有说明是否经过公证。因为只有公证遗嘱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得撤销公证遗嘱。但是在不知道是不是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法院就认定了原告提供遗嘱的效力,令人不解。

    双方庭上的交锋我感觉也没有说到点子上,并不想邢律师说的那样精彩。原告的代理人一直再说的是婚姻法第十二条“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原告并没有起诉要求情人也分的遗产啊?你说这个有用吗?还有青楚说了半天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这个似乎也是不着边际的,因为即使是事实婚姻,情人而是不可能分得遗产的。我感觉其实真正要考虑的是:富翁临死前留下的新的公证遗嘱撤消了原来的遗嘱,遗产应该由三个法定继承人分割,原则上各分得三分之一。法院最后的判决也是这样。

    还有一个情节是原告亲自出庭(小孩和妈妈一起),这个也很难理解。因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就可以了,对于一个小孩让他出庭,这个情节很不合理。其实剧情设计这个案例,无非是想说明青楚律师生涯的成功。让小孩出庭无非想更好的说明案情,但是这个案例设计的缺失蹩脚,充满荒唐和漏洞。
    硬伤之四方宇案
    方宇身陷“盗车团伙案”,被牵连进去。这个案子办理过程更是充满了法律错误,我来一一指出:
    1.周晋和公安局的刑侦人员交谈,问道如果他不追求麦冬投毒意图故意伤害的责任,而且实际上麦冬
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能不能不予追究。这位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语出惊人:“我们会在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时候请求检方予以考虑,很多时候检方会只定罪而不起诉的”。也就是“判而不罚”。这句话很让人发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确定为有罪”,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给人定罪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可能会做出法定、酌定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但是检察机关绝对没有定罪不罚的权力的。
    2.青楚去见方宇的情节更加荒唐。首先会见的地点就是大问题。当时的情景是亲属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地方而不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律师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交流的权利。这可好,青楚公然在一个公共的场合和犯罪嫌疑人谈论案情,很滑稽。
    3.青楚居然自称“我是你的辩护律师”,这个也是荒唐的。因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
疑人才能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此时开始委托的律师才能称之为辩护律师。而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移送审查起诉前,律师尽管也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譬如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绝对不能称之为“辩护律师”。这个错误还出现在周晋自首之后,青楚去见他,也口口声声说自己是辩护律师,也同样在家属会见罪犯的地方会见周晋。令人不解。
    4.庭审中也是漏洞百出,审判长居然在说完了“现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要求辩护律师“举证”,
举证是法庭调查的任务啊,怎么法庭辩论完了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了?看不懂。还有青楚口口声声说“审判员、陪审员”,但是我看见法庭上坐着的单位都是穿着法袍啊!要知道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
    5.小样和奶奶去探视方宇,地点是在某某监狱(他们出来的时候可以看见),但是依照我国《刑事诉
讼法》明确规定“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由看守所代为关押”,这里法律并没有用“可以”,这就意味着是没商量的。方宇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之前已经被拘留并逮捕,所以剩余刑期是不满一年的。应该是由看守所而不是鉴于关押。
    6.关于方宇定罪的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方宇的行为被评价被“销赃罪”也大有问题。因为公诉人说了那个“李哥”是犯罪集团的主犯,应该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本身没问题,但是既然是犯罪集团,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方宇是共犯,为什么方宇不定盗窃罪而仅仅定销赃罪?不理解。

    硬伤之五 关于绑架案

    麦冬绑架了青楚,周晋绑架了杨丽红。毫无疑问她们的行为都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绑架罪并不都是经常看到的勒索钱物,还包括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且这两个人的行为是既遂的。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用暴力手段控制人质。但是青楚却说周晋向证明麦冬“犯罪中止”云云。这是错误的。一个犯罪行为一旦既遂就不可能再中止。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一个犯罪行为一旦既遂就不可能再中止。就像一个人到另一个人家里偷了1万块钱,拿回家想半天觉得害怕又将钱送回去。这时候依然是盗窃罪的既遂而不可能是中止或者是未遂。当然送回去钱的行为可能作为量刑的情节进行考虑。

    这个绑架案和之后的麦冬故意伤害周晋案都被双方隐瞒了。当然这有剧情发展情节上的考虑,但是我认为这个事欠考虑的。绑架和故意伤害都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该受到追究。不能说麦冬坐了十年的冤狱就可以对他绑架和故意伤害的新罪行视而不见。

    硬伤之六 关于周晋案

    周晋的案子其实并不复杂。真相就是周晋过失将郁欢推下水(有人认为是意外,但是我认为当时在水边,一个男人推一个弱女子,周晋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所以无论如何不是意外事件),但是郁欢下水之后周晋就逃走了而且明知郁欢不会水。周晋这种放任的行为构成故意。我认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这个案子前边我们说过青楚“辩护律师”“会见场所”的问题。现在要说的是青楚找邢律师帮忙分析案情,邢律师首先说检方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有分析了半天,说构成故意伤害,令人不解。而且案子最后周晋因为证据不足检方不起诉,但是邢律师这个很成功的律师居然口口声声说这个案子没希望。

    在检察官向周晋宣读不起诉的决定书的时候,解释说这样体现了“新刑法”第12条“保障人权”的精神。关于这个“新”的问题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想说的刑法第12条规定的是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这条确实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但是和本案不起诉却似乎并没有实质的联系。因为如果是按照刑法12条不起诉的话,那么要么应该是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然后不起诉。而且这时候是法定不起诉,就是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地方搬出新刑法第12条,除了精神一致,适用上并没有什么指导意义啊!

    还有一个语病就是检察官说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审理。

    最后就是周晋登门向麦冬谢罪,说因为我的案子不起诉导致你的案子不能翻案也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等等。但是刑事定罪必须是有绝对充分的证据,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不能确定为有罪。所以,尽管一时之间不能追究周晋的刑事责任,但是麦冬犯罪成立的证据链已经被打破。应该对麦冬进行再审,宣告无罪并给与国家赔偿。尽管在这个时候不能将伤害郁欢的真正凶手绳之以法。既然保护周晋的人权,为什么不保护麦冬的人权?难道十年冤狱就这样了结吗?是的,周晋给了麦冬一大笔钱,但是这只是麦冬的幸运,佘祥林们能有这样的好运吗?
    硬伤之七
关于上诉权
    不知道为什么,剧中几个案子都没有涉及到上诉权的问题。上诉是诉讼活动当事人的重要的程序性权
利。但是无论是遗产继承案还是方宇案,当事人都没有上诉(遗产继承案应该没有上诉,否则就不会大肆庆祝了)。这个很令人不解。尤其是方宇案,方宇的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上诉要求宣判无罪或者是减轻处罚,但是方宇却没有上诉。刑事诉讼法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方宇完全可以试试。

    当然,这些权利当事人也可以放弃,但是我想判决应该说啊,要知道判决书在最后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我们看宣判的时候最后肯定是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我们很遗憾的发现判决书在匆匆说明了情况后就结束了,竟然只字未提上诉的问题。当然也许局限于影视剧的篇幅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不应该忽略。我们保障诉讼活动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能够得到尽可能公正的审理。上诉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判决书中应该明确,应该让当事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这个权利。而本剧中却给人“一审终审”的感觉。甚至于给社会大众传播一种不正确的观念。
   

    以上就是我总结出来的关于《我的青春谁做主》中出现的一些法律硬伤。其实我感觉这些都是法律常识,是不应该犯这样的错误的。我认为影视剧应该注意避免这些问题。因为影视剧收视群体庞大,如果犯这样的错误无疑是在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这是不利于法治的进步的。

    其实这样的问题也很好解决,让剧组的法律顾问多看一看剧本就可以了。因为像我这样的学艺不精的法学本科生都能看出来的问题,对于一个专职的法律顾问来说应该不是问题。这样的硬伤还是越少越好。不过总体来说瑕不掩瑜,这部电视剧还是很不错的,如果能够在法律常识上有所进步就更好了。

    影视剧的编导们应该负起避免出现这样的法律硬伤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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