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原则
(2024-04-15 17: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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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诚信原则上诉利益自我否定建设工程 |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5日,申某某向盘州某房产公司缴纳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保证金500万元。同年1月26日,重庆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项目责任人申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此工程项目以包盈亏包质量的方式确定给乙方经营管理。2014年11月22日,朱某某作为甲方、彭某为乙方、申某某为丙方、万某某和袁某某为丁方签订《合伙出资协议书》,加入建设。
截止本案审理终结时止,案涉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申某某、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之间至今未对申某某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经鉴定,2014年11月24日以前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2,429,412.48元,本鉴定不考虑合同上浮及地区下浮问题。
另,2014年11月24日,申某某向案外人刘某某借款300万元。2015年6月17日,盘州某房产公司向刘某某付款300万元。后申某某将盘州某房产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申某某否认盘州某房产公司向刘某某支付的300万元款项为已付工程款,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基于此,刘某某另案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申某某应偿还刘某某300万元及利息。二审中,申某某推翻一审陈述,认可该款项系盘州某房产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并抵扣其欠付刘某某的债务。各方当事人还因该项目发生了数起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2019)黔民初5号民事判决:一、盘州某房产公司向申某某支付工程款55,671,159.96元;二、盘州某房产公司向申某某支付相应利息;三、重庆某建设公司向申某某支付1,259,712.89元;四、申某某对盘州某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55,671,159.96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一审因重复计算致申某某少享有20万元债权,二审对各判项作相应调整。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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