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BT项目模式中的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负有对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责任
(2024-03-26 1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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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发包人身份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 |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5日,某国资管理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就某国资管理公司提前支付回购款对应的计算利率标准、计算期间及抵扣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0月2日,某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就《承包合同》终止履行及其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本次确认的工程量仅作为参考,最终以业主与某冶金公司决算工程量(涉及某工程公司已完工工程量部分)的数据为准。2016年10月6日,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共同出具《证明》,就相关联系单据予以核实确认。
2016年10月13日,某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某工程公司共同委托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第三方结算。
2017年1月19日,某国资管理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BT合同〉补充协议(二)》,就工程价款政府审定单位、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回购的范围及金额、回购期限等进行了变更约定。
2016年1月12日,某国资管理公司、某冶金公司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11月15日,各路段相继验收合格。
截至2019年1月28日,某国资管理公司共向某冶金公司付款39743.148684万元,其中回购款29207.9176万元,借款10535.231084万元。截至2020年1月15日,某建设公司已收到某冶金公司案涉工程款41305.148683万元。某工程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共计2700万元。
某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某冶金公司应与某建设公司共同向某工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一审判决:(一)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51756705元及利息(利息以5175670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8日计算至工程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某冶金公司对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冶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豫民终144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53607180元及利息(利息以53607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某冶金公司在53607180元及利息(计算依据同判决第二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某冶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冶金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