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明确约定政府审计条款但数年仍未完成审计的情况,应允许施工人通过诉讼方
(2024-02-26 18:05:01)
标签:
陈军杰律师政府审计条款工程价款结算条款 |
案情简介
经招投标,2009年12月1日,A单位作为发包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一期),合同价款为226855663.2元。2012年12月26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1月23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014年12月,A单位选定的C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结算审核报告,B公司要求根据审核报告金额支付工程款,A单位主张结算审核报告只是报送给政府部门进行审计的基础材料,并非最终审计结果,故不同意支付,截止2023年仍有40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双方就C公司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政府审计单位、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应否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 A 单位已支付金额对尚欠工程款数额进行认定,并综合考虑涉案施工合同约定、A 单位对涉案工程的使用情况、B 公司未依约配合审计工作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自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典型意义
【内容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