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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5期【评论】中小企业“私募债”为民间借贷破冰

(2012-05-10 10: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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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马光远 | 特约财经评论员

 

    4月5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经过四个多月的调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制度框架基本已建立,正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待制订完毕即有望试点推出。尽管这个消息并没有引起媒体太大的关注,但在笔者看来,这以后注定是中国企业融资改革方面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长期以来,中国的融资环境一直呈现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一方面呈现出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极度渴求,另一方面却又假防范风险之名对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比如民间借贷、私募债权等方式视为洪水猛兽。而我们所说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顾名思义,即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私募”的方式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向不公开的特定人以债务的方式融资,这种在西方发达市场非常普遍的融资方式,在中国却一直列位禁区。

    但在中小企业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的形式,而在主流的融资体系将私下借贷视为禁区的情况下,私募的借贷行为事实上一直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状态,而前几年发生的孙大午案件,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企业私下募集资金的事件,被认定成非法集资。因为不合法,私募在我国给人的印象总是与混乱、无序、地下工作者相联系,往往还和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相纠缠。例如,上世纪90年代在广东等地区常见的庄园开发投资活动,盛行于浙江、福建一带的标会、老鼠会等,经常伴随着大量欺诈、违约的情况,给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久而久之,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部门,普通民众的认识中,私募发行都被打上负面的烙印,一提起私募,自然而然地联想到诈骗等等。

   

    但是,在中国金融抑制严重的情况下,一直被视为害群之马的民间借贷却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主要资金供应者。改革三十多年以来,对经济增长贡献不到40%的国有经济部分,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2%的非国有经济,只能从主流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学者辜胜阻在温州市最新的调查也表明,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可以,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国内外的学者估计,目前中国民间借贷的借款总量占去全部信贷的总量在33%到45%之间。这意味着,无视民间借贷生存的事实,简单粗暴地进行禁止和限制不仅无助于金融秩序的理顺,更会对大量依赖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以致命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就提上了日程。

    这次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事实上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这种私募债不通过公开债券市场发行,而是限定在特定人的范围内,风险可控,历来都是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和近年来热得发烫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回事,只不过一个是私募股权融资,一个是私募债券融资。在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发展落后的情况下,私募债权的发展也大大落后于私募股权。从民间私募的角度看,虽然目前法律上的空白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的灰色空间,但“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不仅始终都是一个困扰,而且也对私募的发展构成了相当不确定的政策法律风险。中国证监会顺应中国金融改革的趋势,提出已经形成了私募债的制度框架,并将出台管理办法,这是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承认,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当然,对于私募债这样全新的事物,在发展之初制订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帮助其健康发展也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范而言,首先应该以开放的态度,改变以前种种的对私募不正确、甚至歧视的看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其发展,而不是限制。同时,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厘清合法的私募债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明确限制私募发行的募集对象、募集人数、募集金额和流动性等。使得私募债的参与者是具有一定风险能力承担的人。这个问题任重道远,唯有边规范边发展,我国的私募发行才有前途。

http://www.chinaweekly.cn/bencandy.php?fid=47&id=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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