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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不宜设起征点,对房不对人

(2009-06-15 02:06:12)
标签:

房产

额度

配额

起征点

中国

美国

物业税

分类: 中美地产业
   在《物业税的方子》一文中,关于起征点的问题,我提到:

   起征点:零 (以第一套、第二套房、别墅,收物业税的办法太过复杂,宜入个人税范围中,物业税要简单通用。)”

   很多读者和专家提了一些反馈和意见,谢谢。这里专文说明一下我的看法。一家之言,欢迎指正。

   起征点问题,是我和其他一些专家在物业税上的主要不同观点。当前业界流行的观点, 包括北大的徐滇庆教授提出的“北大方案”,建议每个居民有一定的“个人起征面积配额”。具体是,比如每人20平米,免受物业税。对于居住超过配额的面积, 再收税。此配额用身份证办法登记。并辅以一套身份证配额的核实系统。

   这个办法出发点很好,考虑民生,用配额办法来过渡,对居民的基本住房免物业税。“额度”办法,可能会遇到这几个难题:
  1. 住户和房产,没有必然的法律文件联系。所有的房产产权文件都是永久法律文章,目的在于明确产权。文件上只有户主,而没有写孩子,老人,和其他要住在这个房产里的人。这样如何把每个人的“起征额度”对应到房产上,会引起问题。
  2. 20平米的基本经济房物业和20平米的豪华物业,或者别墅,价值可能相差5倍甚至更多。如果用保护基本民生的道理,这两者得到同样的保护,不太公平。物业税,应该按照价值收,不要按照面积收。
  3. 使用身份证,登记额度,会引起“灰色收入”的业主大力反对,因为此举势必要把他们的所有房产按照身份证曝光。问题是,这些人在地方政府的势力很大。所以,这对征收物业税,引起不必要的阻碍。物业税的主要目的在使社会资源公平化,不在于揪出灰色房产。
  4. 额度对不同人的价值不同,产生“额度”市场。此额度对租房者,和一些无房的人,价值为零,而对购房者的价值很大,必然会产生一个“物业税额度”交易市场。有房子会从租房者的手里购买额度,最终可能引起新的产权问题。
  5. 额度的具体设定问题,到底设多少,是一个人20平米还是30平米,北京和云南要不要设立额度一样。因为此额度要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大头,所以,“额度”具体数值的设立,会使其成为物业税运行的先决条件。
  6. 如果房产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比如中石油上海办事处买了10套房产,那么中石油公司的“起征额度”是多少,很难确定。在美国,设立公司非常容易,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的房产,是由一个空壳公司作为业主设立的。多说一句,美国的很多房产投资人,用空壳公司拥有房产产权,可以保护隐私和规避由房产引到个人的法律风险。中国的公司设立很难,可是境外的公司却很容易。
   举个具体的例子,如果我的房产100平米,家里有3口人,可以得到总“配额”60平米,省下40平米缴税,那么我在我家的户口本上再加上2口人,比如我在老家的 亲戚,或者先借用我们单位当前租房的小张小刘的“配额”。如果人脉广,大概找到10个人的配额不太成问题。而人脉广,资源多的,恰恰是手里拥有多套房产的 地方社会强势群体。这也是徐教授担心的,征房税的主要阻力来源于地方官员的原因。

   可见,“个人起征面积配额”会产生一个“配额交易市场”,引起税收麻烦。

   其实事情完全可以大大地简单化,关键是,取消了这个“物业税起征额度”,很多问题迎刃而解。物业税的制度,要简单通用。简单的系统,比复杂的系统好。

   有人愿意卖大房,有人愿意卖小房,有人愿意租房不买房。物业税,可以按照房产的收取。

   一个房产一个税,账单发到房产。不设起征点,只看房子不看人,只要交了物业税,不管是谁来付的账单,都可以。这样的办法,好理解,好执行,阻力小。

   各种情况的业主会感受到公平对待,会有比较平和的反应:
  1. 对于一般的业主,只要税率合理,会乐意缴税的。这是大多数。
  2. 对于灰色收入房产业主的,一般业主愿意交税了事。以一般的心态,应该不愿把事情搞大。
  3. 对于特别的情况,如家庭收入少,人口多,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启动政府的物业税申诉调节程序,单独处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至于鼓励民众买房,可以用放宽第一套房的贷款来调节,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给予部分退税,这比用物业税调节要有效得多。重庆今年年初曾经试行过类似的办法,可以深入研究一下。也可以用个人所得税来补贴平民的第一套房产的贷款。

   所以,不设“物业税起征点”,一视同仁,对于政府,业主都容易推广和实行,也比较公平。

参考:
1. 物业税改革举步维艰 地方政府各级官员阻力大 (徐滇庆的博客:http://xudianqing.blog.hexun.com/20540159_d.html)

 (这是
美中城市与地产促进会的《物业税深度解析》系列专题的第十一篇文章。欢迎大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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