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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新旧对比

(2013-11-20 09:50:03)
标签:

旅行社

条例

对比

旅游

  • (一)类别划分调整
  • 1985,《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 1996,《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 2009,《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 (二)审批权限调整
  • 1996,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 2009,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 (三)市场准入条件
  •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 1985,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 1996,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2009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不少于≠等于
  • (四)分支机构设立
  • 1996旅行社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 由审批改为备案!
  • 2009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 1995,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 1996,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 2002,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 2009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无过错退50%
  • (六)旅行社的经营
  • 1996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 2009,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 (七)旅行社年检
  • 1996,旅游部门对旅行社进行一次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 2009取消旅行社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八)监督管理
  • 199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 2009,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 (九)法律责任
  • 1996,责令停业期限为15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2009,责令停业期限为1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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