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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限购令”调控房市已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2010-10-12 21:58:00)
标签:

房地产

限购

宏观调控

行政命令

行政权力

财产权

公民

市委书记

公务员

随着“限购令”在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相继出台,围绕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种种议论也随之四起。而本人却想从另一个视角对其展开评论:与前些日子评价“停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类似,本人的关注点是政府权力的分野,特别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野。

 

从这个角度出发,事情就极其简单明了:用“限购令”调控房市属于政府行政权力的非法运用,已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因此从根本上就是荒谬的,应当立即彻底无条件地予以废除!

 

政府有权向政府之外下达行政命令吗?

在此,我们重复一下当初讨论“娱乐事件”时就问过的问题:政府下个文件就可以规定广大市民百姓只能买一套或两套房子,多了就不给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政府使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呢

 

显然,这不可能是立法权力,因为从前到后根本就没有经过任何立法机构----国务院也好,市政府也好,房地产管理局也好,都显然是行政机构,不是具有代议性质的立法机构。

 

同样,这也不可能是司法权力。因为从前到后根本就没有经过任何司法机构----国务院也好,市政府也好,房地产管理局也好,都显然是行政机构,不是具有解释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功能的司法机构。

 

所以,唯一的解释是,勒令广大市民百姓只能买一套或两套房子,多了就不给办理过户手续使用的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而这是对行政权力不折不扣的滥用,是对广大公民财产权不折不扣的侵犯!

 

政府可以有权的是禁止市委书记买多于X套房子 

在此笔者再重复一遍一个最最基本的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仅仅只在政府内部有效,只要一出政府的大门,就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归零。

 

难道不是吗?

 

公司的老板可以向员工下行政命令,“因为你是我公司的员工”

饭店的老板可以向服务员和厨师下行政命令,“因为你是我这个饭店的服务员和厨师”

坐在车后座上的老总可以向司机下行政命令,“因为你是我这个公司/部门/办公室的司机”

 

要是他们从公司/饭店/车里出来,朝着大街上随便哪个人下行政命令,行吗?人家凭什么听你的?!

 

同样,政府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行政权力,但前提是:必须在政府内部。

 

也就是说,政府有权向公务员下达行政命令,但无权向任何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下达行政命令

 

因为这个普通的社会成员不是政府的下属。隶属关系都不存在,行政权力的根基从何而来?!

 

而具体到眼下这个事,那就是:政府可以下令市委书记市长局长处长X长只准买一套房子,但却无权规定任何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可以买几套房子。用货币的形式(存款或现金)还是房地产的形式还是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期权等等等等)保存自己的财产是每一个公民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如何可以让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直接干预?!至于通过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的方式来“执行”这一“规定”,就更是形同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讹诈与勒索:办理房地产登记与过户手续乃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如何可以说不办理就不办理?!倘若一个企业的员工敢于用这样的作为来要挟老板,那下场毫无疑问应当是开除!

 

当然,政府是可以通过许多有效的杠杆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其中也包括正在讨论之中的财产税。然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哪些措施是正常的可以接受的,哪一条界限是公众绝对不可容忍的,却是非常值得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的成员们思考的!

 

再顺便多说一句:对于许多城市来说,只要规定自市委书记以下,市委市政府的所有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当然还要包括他们的直旁系家属,统统只能人均保有一套住房,多了要么限期抛售,要么辞去公职,相信这些城市的房价很快就会明显下降,甚至会直接降到广大市民的承受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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