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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洛克诉马里兰”:美联储货币发行权的权威解释

(2009-01-11 20:13:28)
标签:

货币发行权

最高法院

大法官

美联储

宪法

违反宪法

合宪性

分类: 批判货币战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结果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未经任何选举程序而产生,而且有权终身任职的大法官们成为了美国社会一切矛盾的最后裁决人。这些身披黑袍的大法官不是罗马教廷的红衣大主教,而是远比那些红衣大主教更加可怕!而且,如此巨大的权力并不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而是大法官们自己授予自己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是美国最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授予他自己和后世的接班人的。

 

在此,对那些有意移民美国的读者们说一句:到了美国,你们尽可以骂总统,骂大公司的总裁老板,骂骂国会议员一般也没啥问题,但是最好别得罪法官。从一个细节,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官在美国的崇高地位,那就是对他们的称呼。

 

在英文里,对平民和贵族的称呼是两套系统:没有爵位的平民是先生(Mr.)或女士(Madam)那一套称呼,例如总统先生是Mr President,首相先生是Mr Prime Minister,议长女士是Madam Speaker,等等;有终身爵位的贵族则是用Your打头的另一套称呼:国王陛下是Your Majesty,王子殿下是Your Highness,红衣大主教是Your Grace,教皇是Your Holiness,伯爵是Your Lordship,等等。

 

后一套称呼在保留了封爵制度的英国是常见的----英国毕竟还是一个王国,严格的说甚至根本没有宪法,只有一份国王与平民的契约。而在美国,贵族式的称呼是很难找到的----美国宪法明确禁止封爵制度的存在,而且规定美国公民接受别国的爵位必须得到美国国会的特许(倒也不是绝对没有,前纽约市长朱利尼安就有英国女王的赐爵)。所以,那种Your打头的贵族式称呼在美国的日常生活里难得听到。但是,有一个重大的例外,而且只要看过原版英文,主要角色里又有律师侦探之类人物的美国大片就一定听到过:法官的尊称Your Honor这个词可直译作“尊贵的法官大人”,但笔者更欣赏香港版的那个翻译:庭上

 

如果哪位读者对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至高无上的权威仍然将信将疑,可以去读读任东来先生《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当中的详尽记载。不过,马歇尔大法官判定的另一个案子是必须要在这里提到的,因为那个判决直接地并且权威性地回答了《货币战争》里宋鸿兵先生提出的那个问题:美国国会是否可以把货币发行权授予一家中央银行?

 

在《货币战争》的第二章,宋鸿兵先生引叙杰弗逊和麦迪逊的话,称汉密尔顿建立第一合众国银行的提议“明显与宪法冲突。宪法授权国会发行货币,但决没有授权国会转让发币权给任何私人银行。”接着又写道,安德鲁·杰克逊当选总统后宣称“如果宪法授权国会发行货币,那是让国会自己行使这个权力的,而不是让国会授权给任何个人或公司的。”在第三章,宋鸿兵先生在煞有介事地宣称“19131223日,美国民选政府终于被金钱权力所颠覆”后,毫不含糊地写道“美联储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宪法”。

 

好的,我们知道了杰弗逊、麦迪逊、杰克逊这几位还有宋鸿兵先生认为美国国会只能自己发行货币,不能把货币发行权授予一家中央银行;而汉密尔顿、亚当斯、众多银行家与美国国会自己却认为授权一家中央银行发行美元是可以的。这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究竟哪一个是正确的,究竟哪一个符合美国宪法呢?现在我们也已经知道:宋鸿兵先生的看法只是他的个人观点,与我们当中任何一个人的看法一样,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对于美国国会1913年通过的那项使美联储得以建立起来的法律究竟是符合还是违背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只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有权作出权威性的并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不过,美联储成立以来,还没听说有谁到最高法院打过这样的官司。当然,也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会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见到宋鸿兵先生状告美联储非法发行货币,要求大法官们撤销“美联储法”,让美联储在一天之内关门大吉的身影。那时我们就可以指望一个毫无疑义的答案了。但就目前而言,我们唯一的选择是寻找历史上的相似案例,借鉴最高法院当时的判词来推断美联储的合宪性。幸运的是,马歇尔大法官留下的那些名垂青史的案例中恰好有一个与中央银行的合宪性有关,那就是1819年判决的“麦克洛克诉马里兰”案(McCulloch v. Maryland)

 

作为联邦的中央银行,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建立使各州的州立银行地位一落千丈。然而在那个州权至上的观念仍然十分流行的时代,第二合众国银行远没有今天的美联储这般强大的权威。许多州开始想方设法给它下绊子,其中最为积极的就是马里兰州(the State of Maryland)。于是,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按照该法律的规定,第二合众国银行在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设立的联邦分行必须要么每年向马里兰州缴纳一万五千块营业税,要么在发行票据时向马里兰州缴纳印花税。这就是在当时的美国上演的奇观:地方政府敢向中央政府征税。

 

可是,第二合众国银行毕竟是有联邦政府撑腰的中央银行,当然是根本就不打算交这个税。1818年春,第二合众国银行指示巴尔的摩分行的出纳员麦克洛克(James McCulloch)把一大批钞票解付了出去,很快,这些没向马里兰州缴纳一分印花税的钞票就在巴尔的摩市内到处流通起来。马里兰州政府立即向马里兰州法院起诉麦克洛克。经过层层上诉,案子来到了马歇尔大法官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1819年2月22日,刚刚对著名的“达特默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宣判不久的最高法院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庭辩。

 

181936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裁定马里兰州向第二合众国银行征税违宪。在判词中,马歇尔大法官完全认可了1791年汉密尔顿提交给华盛顿总统的法律意见中所提出的观点他进一步阐明: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非各州,当联邦与州的权力发生冲突时,合众国政府的权力至高无上。根据宪法的“默示权力”条款和征税、开支、货币等相关条款,国会有权通过立法,建立中央银行。马里兰州无权质疑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合宪性,更无权向国会根据宪法建立的联邦中央银行征税。马里兰州议会通过的那项向第二合众国银行征税的州法以及由此派生的马里兰州政府的一切法令由于与美国宪法相抵触,自判决下达之时一概予以撤销!

 

有了这样的判例在先,美国国会1913年通过的“美联储法”合宪性如何,应该不难判断。不仅如此,马歇尔大法官的这份判词建立了联邦政府在宪法生效后设立的所有新机构新部门的法理基础:如果1791年的“汉密尔顿观点”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成为美国宪法的官方解释,从而给予了国会和总统灵活处理国事的便利,那么我们今天熟知的一大批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美国国防部(DoD)、美国证监会(SEC)、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美国环保局(EPA)、美国食品药物监督局(FDA)、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美国移民局以及九一一事件后成立的美国国土安全部等等等等,全都会因为在美国宪法里找不到明确无误的直接依据而无法成立!

 

宋鸿兵先生宣称设立美联储就是违反宪法,那就等于是在反对美国最高法院1819年下达的“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判决;而反对“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判决,就等于是主张联邦政府每成立一个新部门都必须得全国上下折腾一次,通过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这现实吗?这可行吗?这难道不是荒谬绝伦的观点吗?

 

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反对“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判决就意味着质疑一大堆联邦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其中还不乏算得上威震天下的强力部门(美国国防部手下好象有几百万军队吧,FBI手下好象有一大批拥有执法权的特工吧…)。宋鸿兵先生不觉得您的话说得大了点吗?要是哪位联邦特工或者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盯上您了,就用这么一套逻辑,怎么也能罗织出来几十款“阴谋颠覆联邦政府”(Conspiracy against the Federal Government)的大罪吧?这送到法院去,挑选一帮本来就排外的保守派公民当陪审团,一番煽动性十足的演说,就足够判定有罪。要是再赶上哪位法官大人那天心情不好,一看这是哪来的大胆狂徒竟敢朝他的祖师爷叫板,鼻子一歪,“法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一款罪砸上去一个终身监禁----只怕宋鸿兵先生这辈子都别想再走出美国联邦监狱的大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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