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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定价格上限的不同于曼昆的解释

(2020-08-10 16:42:03)
标签:

财经

曼昆《微观经济学》中有一个关于政府规定价格上限的解释。

曼昆先生假设冰淇淋均衡价格是3/个,均衡数量是100个。

当价格上限为4/个时,价格上限的规定不影响市场。市场会自发达到均衡价格3/个,均衡数量100个。

当价格上限为2/个时价格上限的规定会促使供给量为75个,而此时需求量为125个,市场出现短缺,短缺量为50个。

这个解释没有提到冰淇淋的成本是多少。不妨假设冰淇淋的成本为3/个。

以下是笔者解释。

当价格上限为4/个时,因为有利可图,会有不同的供给方进行供给,但是无法确定供给量是多少,但供给量可能为125个,假设全部销售,市场价格为2/个。也就是说,当价格上限较高时,供给方会增加供给量,价格可能降到很低。之后可能会有供给方停止或减少供给,价格可能会回升到3/个以上。考虑到可能有供给方不再供给,价格可能维持在3/个以上;但也不排除供给方增加供给,价格又下降到3/个以下。也就是说,很难达到某一个供给量之后,供给量不再变化,价格不再变化。

当价格上限为2/个时,因为无利可图,供给方的供给量可能为0,即供给方不供给。

笔者的解释与曼昆的不同是:

1. 价格上限高曼昆认为可以达到均衡数量均衡价格,笔者认为没有什么均衡数量均衡价格存在,供给量、价格是在变化中。

2. 价格上限低曼昆认为会造成短缺,笔者认为会导致不供给。只要是价格在成本之下,均会导致不供给。

  政府对供给方规定价格上限,价格上限过高等于没有规定,价格上限过低会导致不供给,政府对供给方规定价格上限没有意义或者起副作用,政府不应该规定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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