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16/mw690/001ILCnlgy6VdlhuBwraf&690
http://s12/mw690/001ILCnlgy6Vdli6bgL4b&690
二、原告袁大福对教育局答辩状的质疑
1,被告不诚实、不守法,目的是为了掩盖没有按照时限答复!
     (1)答辩状称“2015年6月16日收到原告公开信息申请书”。有证据证明原告是6月4日向被告寄出申请书,被告6月6日收到(星期六)或星期一收到(和计生委同时同样方式寄出,计生委6月8日收到);
     (2)答辩状称“2015年6月28日.....对原告作出《意见书》”原告是自己7月17日上午到教育局亲自领取的,被告怎么20天没有送达或寄出(计生委是6月28日就送达到申请人)。
2,被告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辩状称“作出的教监【2003】2号文件依据材料是对原告处分的证据材料,不是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违反《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有明确说明《条例》第二条“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条例》第十七条《释义》“ 除制作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在有的情况下还直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采集、获取一部分政府信息而不作任何的加工处理,这些信息从本质属性上看仍然是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所有,虽然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并以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形式保存,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部分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仍然应该依法公开”。
3被告错误认为“违法、无效信息、信访答复等能够作为信息公开答复依据、根据”
    答辩状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意见书》的理由是有关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及其对处分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涉及本案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合法性问题》,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和处罚,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识。因为处分决定文件属于越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规定,越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4,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
    答辩状称“首先答辩人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意见书》,已经给予了正面、明确具体的答复。其次原告的此项诉求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条例》的规定说明获取特殊需要。第三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可以通过阅卷的方式查看”。
    原告认为:(1)被告没有对申请人申请的“依法作出处分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公开!”(2)《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明确规定,被告装疯卖傻,能够不知道被告的违法造成原告十四年虽然背井离乡,但是还是坚持不懈申诉维权?(3)第九条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三、被告证据目录
http://s6/mw690/001ILCnlgy6VdlqMpFja5&690
http://s4/mw690/001ILCnlgy6VdlrDAhZ83&690
http://s10/mw690/001ILCnlgy6Vdlscwv789&690
http://s4/mw690/001ILCnlgy6VdlsP4iLe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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