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
简答:
1.如何理解证券是民事权利与权利载体的结合物
在法学上,证券是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证券具有双重含义,它有时侧重于描述民事权利的载体,这种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记载和表彰民事权利的其他载体;证券有时也指纸张或其他载体所表彰的民事权利。在此意义上,证券是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载体的结合物。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或者请求他人实施一定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范围,可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就证券上的民事权利来说,它必然是财产性权利,即对一定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在法制社会早期,财产表现形式比较单纯,有形物是各类财产的核心,债权虽然也是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但财产所有权显然是民事权利的核心形态。随着社会进步,财产及民事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证券体现的财产权利,包含证券所有权及证券权利。证券所有权是证券持有人对构成证券的物质形态所拥有的权利。以实物券证券为例,实物券采取纸张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虽然价格低廉,但却属于证券持有人财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证券权利,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记载的内容享受的权利范围。证券所有权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就证券一般含义来说,主要指证券权利。因此出现了民事权利证券证券化。
现代社会队民事权利证券化的要求
1 )民事权利证券化使得民事权利获得具体、实物的表现形式。
2 )民事权利证券化使得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愿望得以迅速满足和实现。
3) 民事权利证券化使得财产转让活动简易化。
实现民事权利证券化的基本条件:
1) 发掘民事权利的可转让属性
2) 实现民事权利的量化和标准化
3 )创造民事权利自由交易的场所
4) 建立民事权利证券化的市场规则
2.试述证券上市的性质.
证券上市,是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过程。
根据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提供证券转让所需的各种条件,发行人不仅要遵守协议规定的条款和义务,还要遵守证券交易所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各项规则。证券交易所或者发行人违反上市协议的,均构成违约,可以说,证券上市就是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服务合同关系。在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通常要借助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无论发行采取承销商代理或包销方式,证券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上市公司形成特殊的再融资服务法律关系。
持续服务合同关系。证券交易所负有提供场所与设施,维持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义务,上市公司依赖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发行上市证券,实现融资等目的,两者由此将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持续监管关系。上市协议奠定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自律监管的基础。根据上市协议,上市公司必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监督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上市公司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3、案例分析:
(1)证券公司交易员操作错误,对已完成的交易有何影响?
证券公司交易员操作错误,对已完成的交易基本没有影响。虽然这里面有个重大失误,但是这个失误对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与其参与交易的主观意志无关,所以对他们的交易没有影响。
(2)与证券公司从事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是否应该返还所的利益?为什么?
与证券公司从事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没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参与证券交易的每个当事人都是基于一个目的,那就是盈利。所以,对他们来说无论账面上的钱数是多少都不以为奇,即便是操作员操作失误给他们带来了巨额的利益,他们依旧觉得合理。因为证券市场的风险太大,况且他们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完全认为这个操作失误不是“失误”,而本该是自己的所得利益。有交易就有风险,有风险就要考虑交易安全,所以,从保护可信赖原则角度出发,这些获利者不会返还所的利益的。
(3)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及时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配置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投资者发现券商的代理操作行为有误,未能正确执行投资者的委托,应及时向券商提出,并可以自行或者同时要求券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数额的规定,与券商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求券商给予赔偿。投资者也可以不与券商进行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有效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查询交易结果,妥善保存交易单据,经常核对资金余额,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在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能够有效举证。
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券商故意误导或券商重大过失造成的,投资者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赔偿的同时,还应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券商进行行政处罚。
B卷
名词解释:
1、证券,是记载着民事财产权利的特殊书证,证券与普通书证形成种属关系。依其功能,可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2、证券交易。在狭义上,证券交易即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交易包括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以证券作为标的的买卖、赠与、担保等行为。
3、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制作并出售证券的行为,也即创设证券权利的行为,分为证券制作和出售行为。
简答:
1.试述证券法的宗旨
证券法的宗旨是证券法意欲实现的总体目标,是指导建立证券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基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的宗旨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证券发行和交易是引起证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事实,它既有民事行为的一般属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复杂多样。(2)证券发行和交易之标的具有特殊性。(3)证券行为必须遵循特殊规则。(4)证券行为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是由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市场结构,只有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列为证券法的宗旨。(1)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2)投资者是最缺乏证券市场信息的参与者。(3)投资者人数众多、力量分散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市场是直接融资的市场。企业通过发行证券,获得了长期投资,奠定了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础,国家通过发行国债,获得了建设资金,奠定了国民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直接分享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利益。(1)国家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3)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2.如何理解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旨在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和监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证券法是行为法。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行为,主要分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首次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人发布招募文件属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证券投资者认购证券则属于要约,证券发行人接受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则属于承诺,向投资者交付证券则属于合同履行行为。就证券交易而言,它是投资者相互之间进行证券买卖、质押或其他处置的行为,是以证券为标的的合同行为,显然属于行为法范畴。
(二)
证券法兼具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属性。证券法属于商事特别法,在总体上,自应遵从私法自治原则,然而,证券是特殊的金融商品,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证券交易安全,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时,必须遵守证券法之强行性规定。
(三)
证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在证券法上,股票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债券持有人之还本付息请求权、基金持有人权利、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资格以及交易价格的确定标准等均属于实体法规范。而证券发行程序、上市程序和交易程序等等,反映了程序法的特征。
(四)证券法兼具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特点。国家制定法通常只就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以保证证券市场在整体上的有序发展。在证券上市标准、上市审查及证券交易业务准则等方面,则不得不交由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自律组织依照证券法原则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自律规则显然不是国家制定法,也不借助国家强制力加以实施,但却发挥着调整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属于习惯法范畴。
案例分析:(P160)
(1)该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何种筹资方式?
因为没有明确该集团公司的性质,所以无法具体界定其通过那种方式筹资,但是不外乎一下几种:股票、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根据《公司法》159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2)应当如何认定该集团公司筹资活动的法律性质?
该集团公司筹资活动是名为“职工入股”发行股票,实为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这是一种债权行为,而不是股权行为。从本案所给信息来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3) 该集团公司向“内部职工及周边群众集资”,应当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首先,该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发行债券的实体条件:《证券法》第l6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发改委)作出决定。
(2)提出申请。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3)经主管部门核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4)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5)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得到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6)认购公司债券。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称为应募,应募的方式可以是先填写应募书,而后履行按期缴清价款的义务,也可以是当场以现金支付购买。当认购人缴足价款时,发行人负有在价款收讫时交付公司债券的义务。
C卷
名词解释:
1、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旨在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和监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开原则,即发行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在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保证投资者对多投资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3、证券市场,狭义上的证券市场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还可指服务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各种传统交易系统,以及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
简答:
1.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1)证券市场是证券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形式。
(2)证券市场是从事投资活动的场所。
(3)证券市场遵循特殊的交易规则。
(4)证券市场遵循特殊的监管规则。
2.试述短线交易的概念及构成。
短线交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再行卖出,或者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短线交易的主体是法定特定的主体。我国证券法上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东。(2)行为条件:短线交易由一组买进和卖出之两个行为构成,可以是“先买入再卖出”,也可以是“先卖出再买入”。(3)客体条件:短线交易包括一组买进和卖出行为,应当针对同一证券。(4)期间条件:在短线交易中,“短线”是指期限之短暂。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是六个月。(5)行为态度之地位。在认定短线交易时,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无论行为主体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在法定期间内,交易主体就同一种股票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都构成短线交易。
案例分析:(P25)
(1)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
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债券。不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因为它不符合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法定形式,既不是股票、公司债券,也不是政府债券和基金,但是可以作为认定证券的一种。
(2)商业银行向公众销售理财产品,是否应当适用《证券法》?
金融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应该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当没有特别法可以适用时再适用证券法。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认定证券,即国务院及授权机构有权依法认定其他证券。所以,商业银行依照银监会的规章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认为是一种认定证券,所以首先应该适用关于它的特别法规定,在没有特别法或特别法与基本法抵触时,应该适用基本法,即《证券法》。
(3)结合证券法理论,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根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可以直接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来认定其他证券,但是没有明确其内部机构是否有此项权利。银监会作为国务院内部机构,其依据证券法的授权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属于行政规章。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