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级1班模拟法庭剧本
(2009-01-04 01:00:12)
标签:
杂谈 |
分类: 独行日记本 |
时间:2008年5月26日
地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审判长:熊海山
原
被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2005年9月,城关区东岗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兰州市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城区街道综合改造,原街道住户需要拆迁。东岗街道办事处经开会研究决定,对其辖区内所有拆迁户进行自愿集资,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集资修建新居。城关区东岗镇派出所所长冯明启属于拆迁户,符合东岗街道办事处关于集资建房的条件,具备集资资格。同年10月底,冯明启向东岗街道办事处交纳了10万元集资款,街道办事处为其开具了收款收据一张。
2006年3月,冯明启因工作需要调至城关区工作,由于离集资房所在地较远,故准备撤回资金重新购房。而石文君系冯明启妻子的同事,当时正准备在东岗地区购房。当她得知冯明启要退出集资时,主动要求冯将此套房屋转让给她。因为当时房子还没有建设,冯只有街道办事处开的集资款收据一张,所以担心不能转让。为保险期间,石、冯二人来到东岗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咨询,街道办事处表示石文君可以以冯明启的名义购买集资房。后此二人达成协议:石文君以冯明启的名义购买集资房,但要支付冯明启先前向街道办事处交纳的10万元集资款。4月20日,石文君在张毅的小吃店内付给冯明启10万元,后二人共同前往东岗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但当时因为具体负责此事的会计请假,而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磊自己将收据台头的冯明启更改为石文君,并保证说是有效。此后石冯二人也未再去办理其他手续。
经过一年多的集资,街道办事处仍未筹齐开发新居的款项,同时因为不具备相应的开发资格而未能获得街区改造项目的承建权。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东岗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大量居民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退还他们的集资款及其利息。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磊因此事已被依法停职,并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石文君由于出示的收据与存根不符,街道办事处拒绝她返还10万元集资款的要求,由此冯、石与街道办事处形成纠纷。2008年3月,石文君将冯明启起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返还自己的10万元钱,冯明启觉得自己不该成为被告,故向法院申请要求将街道办事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准许。
(一、法庭准备阶段)
裴洁: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入席。(入席就座后)
原告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
石文君:我方证人张毅因患病未到庭。
裴洁:被告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
冯明启:到齐。
裴洁:第三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
第三人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因工作原因未到庭,由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庭应诉。
裴洁: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爱护法庭设施,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许可可以摄影的不得使用闪光灯;。
5、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石文君诉被告冯明启一案各方当事人中除原告证人因病未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法锤)
石文君诉冯明启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石文君:石文君,女,28岁,汉族,兰州市人,兰州市商业银行职员,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路24号。我委托兰军伟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兰军伟:兰军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石文君委托就本案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冯明启:冯明启,男,35岁,汉族,兰州市人,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派出所所长,兰州市住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05号,委托甘肃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米西亚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夏米西亚:夏米西亚,甘肃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冯明启委托就本案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第三人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徐世武:徐世武,甘肃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东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本案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被告对各方出庭当事人有无异议?原告?
石文君:没有。
审判长:被告?
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石文君诉被告冯明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由审判长熊海山和审判员张杙、肖寒组成合议庭,本院裴洁裴洁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于开庭前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肖寒: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纪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
石文君:不申请。
肖寒:被告?
冯明启:不申请。
肖寒:第三人代理人?
徐世武: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
石文君: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有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
冯明启:收到。
审判长:有无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冯明启: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冯明启:
答辩人:冯明启,男,35岁,汉族,兰州市人,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派出所所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05号。
委托代理人:夏米西亚,甘肃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石文君,女,28岁,汉族,兰州市人,兰州市商业银行职员,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路24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确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返还被答辩人支付的集资款及其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人称诉确认与答辩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事实是原被告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原告明确知悉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性质和真实情形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答辩人将集资房转让给她,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答辩人认为在原被告达成合同转让协议的当时,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了集资建房的协议,并按照要求缴纳了集资款10万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认定。因此本案实际上应是被答辩人与第
三、答辩人认为此合同属于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也就是认为答辩人缴纳的10万元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定金。当第三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时,应该向合同另一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返还10万元集资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作出公证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进行答辩。
徐世武:
答辩人: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街道办事处。
所在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叶胜,现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街80号。职务:办事处主任
被答辩人:石文君,女,28岁,汉族,兰州市人,兰州市商业银行职员,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路24号。
答辩人就原告所诉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具体答辩如下:
2006年4月,被告冯明启与原告石文君达成协议即被告把在我街道办事处集资的房屋转让给原告的协议。二人共同前往我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但当时因为具体负责此事的会计请假,而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磊自己将收据台头的冯明启更改为石文君,当时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磊保证说是有效,此后再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2007年因为我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开发资格而不能给集资户交房,在退集资款时,因被告交给原告的收据不符合我街道办事处法定收据形式,所以我街道办事处拒绝支付10万元集资款。
答辩人认为:原东岗镇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磊私自将收据台头的冯明启更改为石文君的行为不属于我街道办事处的职务行为,是王磊的个人行为。因为当时具体负责此事的是街我道办事处会计,王磊不是此事的负责人,王磊的行为越权,王磊更改收据的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况且本案属于确认原被告之间合同效力的诉讼,作为第三人应诉只是为了协助查明事实,而不应将第三人当作被告,要求承担本案的诉讼结果。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纠纷,而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作出公证判决。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街道办事处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点:1、本案的纠纷的定性,是属于合同履行纠纷还是合同效力纠纷;
2、本案中原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承受是否生效;
3、10万元的性质;
就合议庭归纳的这三个争议焦点各方有无异议和补充?原告?
兰军伟:没有。
审判长:被告?
夏米西亚: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
第三人:我觉得的王磊更改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也应该归纳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审判长:可以作为焦点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吗?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现在各方当事人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首先原告。
兰军伟:我方现有两份证据,书证已于开庭前10日向合议庭提交,即由东岗街道办事处开出的抬头由被告更改为原告的收款收据一张。
审判长:被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夏米西亚: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徐世武:没有。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兰军伟:因为我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因今天突然患病不能出席法庭,故请求法庭准许我方证人通过互联网在线作证,以查清本案事实。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准许,请连线原告方证人。
(协助人员多次尝试都未能登录QQ,打开网页时出现页面无法显示,刷新无效。然后转告审判长,因为网络原因无法连接到证人,无法在线作证。)
因为网络和技术原因,法庭现在无法连接到原告方证人,原告方可以选择申请延期审理或改用其他方法证明案件事实。原告,你是否申请延期审理?
(原告与代理人交换意见后)
石文君:我们不申请延期审理。
审判长:那好,请原告继续举证。
兰军伟:由于网络原因,我方证人无法通过在线发式进行作证,故改为向法庭出示此人的证言。内容如下:
2005年下半年,东岗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所有拆迁户进行自愿集资,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集资修建新居。许多居民都参加了集资,冯明启当时也参加了集资建房。2006年他因工作需要调至城关区工作,准备撤回资金重新购房。就这样,石文君跟冯明启二人在东岗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咨询,街道办事处表示石文君可以以冯明启的名义购买集资房后达成协议:石文君以冯明启的名义购买集资房,但要支付冯明启先前向街道办事处交纳的10万元集资款。4月20日,石文君在我的小吃店内付给冯明启10万元,后二人共同前往东岗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后面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这两份证据都可以充分的证明两点:第一,原、被告之间有签订合同的行为;第二,被告以转让自己的集资房为名收取了原告的10万元所谓的集资款。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夏米西亚: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审判长:有何异议?
夏米西亚:我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方该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纠纷承担相应得责任。我方收取的10万元仅是原告与第三人合同成立的前提,10万元钱是被告基于原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在享有了被告基于原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得义务,即向被告支付已经由被告缴纳的10万元集资款。这是理所当然的。
兰军伟:那请问被告,你当事人又没有收取我方交给的10万元?
夏米西亚:收了。但这并不能代表我们之间还存在合同关系。我们之间只是合同的承受行为。
兰军伟:好,只要你承认收了我们的钱就行,别的问题我们等一下再讨论。
审判长:被告还有其他意见吗?
夏米西亚:暂时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徐世武: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兰军伟:原告提供证据暂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及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夏米西亚:我方有两份证据,已于开庭前10日向合议庭提交。一是东岗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关于王磊同志2005-2007年的任职证明,这份证据充分的证明了王磊同志在对本案涉及的合同进行更改时的身份情况,即证明了王磊当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兰军伟: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徐世武:有。
审判长:有何异议?
徐世武:我方认为,东岗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关于王磊同志2005-2007年的任职证明,只能证明王磊当时是东岗街道办事处主任,而不能证明他更改原被告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
夏米西亚:反对,你们街道办事处内部的分工怎么能对抗外人呢,难道我们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一些手续还要去调查你们内部是怎么分工的嘛?这明显是恶意抵赖。
审判长:第三人还有其他辩解吗?
徐世武: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夏米西亚:另外一份证据是王磊同志为本案被告书写的证言,证明原、被告是在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他才对收据进行更改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欺诈或胁迫行为。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兰军伟:有。
审判长:有何异议?
兰军伟:我想问被告,你的这份证据是怎么来的?
冯明启:这是前些日子我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时专门找到王磊,让他写的。
兰军伟:这份材料是王磊亲笔写的吗?
冯明启:不是,我当时让他写,他说自己最近心情不太好,说让我自己写,写好他签字确认就行了。所以我就和他边回忆事件原委边写,写完后我还给他读了一遍,他说大概就是这样的,所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兰军伟:王磊作为当时处理此事的主要参与人,那你知道他为什么不自己亲手写呢?
冯明启:他说他很烦,不想提以前的那些事情。
夏米西亚:审判长,我觉得原告代理人的这个问题跟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完全是扰乱我方当事人的思维。请审判长制止原告方再次进行这类无关发问。
兰军伟:反对,此问题的查清对这份证据的效力起着关键性作用。我方怀疑这份证据来源的真实性。
审判长:请说明理由。
兰军伟:王磊作为此事曾经的主要参与人,他非常清楚他的证言的真实性,所以他本意是不愿为被告作证的,也许因为被告身份特殊或其他原因,王磊不得已才同意在被告自己写好的所谓证言上签了字。所以对此份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我方表示怀疑。
夏米西亚:原告的理由不足以证明我方提供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你的理由只是怀疑、猜测。这不足以推翻我方证据的证据效力。
兰军伟:除了刚才的理由外,被告提供的原东岗街道办事处主任王磊同志签字的所谓证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故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夏米西亚:当事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证明自己的主张,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该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
兰军伟:请问对方代理人,你方当事人的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哪种法定形式呢?
夏米西亚:属于证人证言。
兰军伟:那你的意思是你的当事人享有调查取证权了?
夏米西亚:我没有这么说,我只是说我方提供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我方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兰军伟:可你方提供的证据不仅形式无效,而且来源也不合法。审判长,我觉得这份证据的效力已经十分清楚了,没有再进行质证的必要。
审判长:被告还有补充吗?
夏米西亚:没有,但我方坚持此份证据合法有效。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徐世武:有。
审判长:有何异议?
徐世武:对被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第三人也认为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此份证据无效。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夏米西亚:被告提供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徐世武:有。我方有一份证据向法庭出示,即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王磊同志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决定书,证明王磊同志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其滥用职权的行为,特别是私自更改原有合同的行为,明显属于个人行为,与单位没有关系。
审判长:原告对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兰军伟: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有无异议?
夏米西亚: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
审判长:有何异议?
夏米西亚:此份证据虽然证明王磊同志已经涉嫌犯罪,但他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被告当时并不能获知街道办事处主任具体的职责范围,所以对他更改收据的行为应该以职务行为认定。
审判长:原告对所提供的证据有无补充及说明?
兰军伟:暂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所提供的证据有无补充及说明?
夏米西亚:有。对原告和第三人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表示异议,我方觉得没法律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关于证据形式的法定要求,它明显是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王磊作为证人,签字表示他对证据内容的确认,所以此份证据合法有效,其证明力应该得到认可。另外我方认为,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不能因为证据的形式有瑕疵而否认它本身的证明效力。这样对被告方将是十分不公平的,依据公平原则对此证据应当予以认定。
审判长:第三人对所提供的证据有无补充?
第三人:
审判长:对各方出示的证据,除被告出示的第二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认证外,其余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