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演员名人不得主持医疗节目的通知(禁令),成为网络热点,公众话题。从新华、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资讯看,各界人士对联合通知普遍表示认同,普通民众拍手称快的同时,担忧此番清理违规广告可能会雷声大雨点小,运动式执法一阵风,龙头蛇尾走过场等,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动用法律手段,严厉追究最“牛”专家李兆明式等无良医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对如何动用法律追究制裁演员名人医托问题,陈霞律师建议将五部委的这个禁令内容纳入现行《广告法》,通过修改现行《广告法》条款,以约束演员、名人等替违规广告代言和以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2009年2月18日《东方早报》)
要约束、制裁演员名人医托的违法犯罪行径,真的要等靠修改现行《广告法》吗?答案是否定的。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以轻易查到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告不得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虚假广告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广告罪列于现行刑法典的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不是罚款)则援引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有追究网络虚假广告违法犯罪的行政、刑事责任的条款。这样,加上这次五部委联合通知——禁令式部门规程性质的具体细化,目前我国有关约束、警示、追究和惩处虚假广告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并无错漏,执法机关有法可依不成问题。
演员名人医托虚假污浊广告的泛滥,其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无法可依,或者法律法规错漏滞后,而根本在于有法不依放任自流,执法不严监管缺位,违法不究徇私舞弊,执法经济中饱私囊,作为医药广告法定监管管理机关的工商、卫生等机构难辞其咎。可见,目下要惩治演员名人医托,没必要找广告法的麻烦,修改什么条文的事儿,忠于职守严肃执法即可,顺带倒是要把“一出事就归责于法律错漏”的定式思维改一改了。
评论背景:
1.《东方早报》评论: 禁演员当医托应升至法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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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五部委16日联合下发通知,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2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近两年来,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广告时有发生,他们有的直接参演广告,有的讲述自己所谓的亲身经历,或在伪装成电视栏目的广告中充当主持人。这些广告很多都是夸大其词,诱人上当。由于演员、名人的影响力非同寻常,公众很容易就对他们在广告中的话语产生信任感,进而上当受骗。
因此,五部委颁布以上禁令,不但能让大家尽量免遭虚假广告之害,还能让演员、名人远离纠纷之苦,可谓一举两得。不过,这只是较为理想的一面。要知道,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演员、名人未必就会变得中规中矩。毕竟,以上禁令只是一个通知,远不像法律那样能震慑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行为,禁令给出的处罚不但很模糊,还很轻,对于违规者来说,简直就是挠痒痒。而事实证明,如果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行为就会铺天盖地。
作为一名律师,我更期待禁令的内容能纳入《广告法》。我国《广告法》自1994年10月制定实施以来,15年多来一直没有作过修改,已经难以规范那些新的违法情况和问题。近两年,不断有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等建议修改《广告法》,以约束演员、名人等替违规广告代言,以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之法律责任。
据我了解,在欧美等国家,演员、社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英国的《广告标准与实践》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比如法国法律规定,无论公私医院,一律不允许做广告。比如德国规定,在网站上,公众可查看媒体发布的医院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国外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陈霞)
2.广电总局等五部委联发通知:严禁演员为医疗节目做“托儿”
新华网北京2月16日电(记者白瀛)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16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还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上述违规广告和医疗健康节目立即清理。对继续违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将给予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暂停药品品种销售等处理。对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播出机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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