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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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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装船批注问题探析
王善论 江西财经大学
在信用证交易中,海运提单须非常明确地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已装上具名船只,运往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这看似简单的要求,往往需要加具各类批注的方式以弥补在填写提单相关栏位时的不足。进出口企业、银行及船公司等围绕提单是否需要批注、批注的对象、如何批注等问题众说纷纭,一直争议不断,夹在银行与船公司之间的出口企业制单人员更是无所适从。尤其是针对UCP600删除了原UCP500中关于提单显示了不同于装运港的收货地时的批注要求,更是引发了更多的争议,甚至连国内几本较为权威的解读UCP600的著述都得出了完全相左的结论。在本文中,笔者欲结合UCP及ISBP的相关条款,分别针对已装船、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四个要素对此问题予以详细分析,供业界参考。
UCP600第20条a款对提单的规定:
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i. 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iii. 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一、针对已装船的批注
UCP600规定提单需以事先印就的词句或表明含有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的方式注明货物已装具名船只。
前者指的是在提单上含有事先印就的“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或类似措辞。
后者指的是收妥待运提单,其明显标志是在提单上有“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或类似措辞。此时需要在提单上加上已装船批注,将该收妥待运提单转换成已装船提单,批注内容为“shipped on board”字样+装船日期。另据ISBP681第97段的规定,"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Laden on board", "clean on board"或类似措辞与“shipped on board”同义,均表明货物已装船。
批注的日期与提单本身的签发日期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批注日期可以早于也可以晚于签发日期,而且此时以批注日期确定为装运日期。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曾在一个咨询意见中提到:印就已装船的提单仍可加具已装船批注,批注日期与签发日期不同时,以批注日期确定为装船日期,银行不能以提单有两个装船日期为由拒付。
二、针对承运船只的批注
UCP600的提单条款除了要求提单需表明货物已装船外,还要求表明已装船的船名。填写在与装运港相连的船名栏位中的具名船只与已印就或批注的“Shipped on board”或类似措辞相结合,便满足这一要求。
当提单载有“Intended vessel”(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装运日期及实际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与预期船相同,亦应如此。当然,批注的实际装货船名也可与预期船不同。
换言之,针对承运船只的批注内容应包括“shipped on
board”字样+实际船名+装船日期。
为方便理解,本文均以一份规定装运港为上海,卸货港为纽约的信用证为例来描述提单相关栏位的不同显示方式及批注要求。
【例1】Ocean Vessel:CHANGJIANG(INTENDED)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NEWYORK
Final Destination:
此时需加具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on May 10,
2008”,以表明实际的装船船名。
【例2】Ocean Vessel:REDSTAR
Port of Loading:SHANGHAI via HONGKONG
Port of Discharge:NEWYORK
Final Destination: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第R220号意见中认为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on May 10, 2008”仍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尽管批注的船名不同于填写在“Ocean Vessel”栏位中的船名(Redstar应该是货物将在香港转船的船名)。
【例3】 Pre-carriage by:JIAOQIAO
Ocean Vessel:CHANGJIANG
Place of Receipt: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该提单显示了一个装运港,两个船名,此时仍需加具针对在上海港货装何艘船只的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on May 10, 2008”。
提单需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一般在“Port of
Loading”栏位中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即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为装运港,或者其载有“Intended”或类似的关于装运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亦应如此。批注内容包括“shipped on
board”字样+实际船名+装运港+装船日期。
【例4】 Ocean Vessel:CHANGJIANG
Port of Loading:SHANGHAI(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NEWYORK
Final Destination:
此时需加具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以表明实际的装运港。
【例5】 Pre-carriage by:
Port of Loading: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也可填写在提单上的“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或类似栏位中,此时需要额外批注使之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批注内容为”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
【例6】 Pre-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SHANGHAI
Port of Loading:
HONGKONG
有时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填写在
“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或类似栏位中,同时又在“Port of
Loading”栏位中填写了其它港口,比如转运港。这种情况在早期的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中被认为不符,即使加了相应的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不过后来国际商会又改变了这一立场。
【例7】 Pre-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SHANGHAI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在以上例子中由于收货地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相同,就无需针对装运港的批注了。
【例8】 Pre-carriage by:JIAOQIAO
Ocean Vessel:CHANGJIANG
Place of Receipt:SHANGHAI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本例与例3的区别在于收货地中填写了与装运港相同的地方,此时的批注要在例3批注实际船名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
特别应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具名船只为前程运输中的支线船的批注不符合要求,比如”Shipped on board
Jiaoqiao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批注的具名船只应为驶离装运港的海轮(ocean vessel),而非任何显示在前程运输栏位中的支线船(feeder
vessel)。
【例9】Pre-carriage by:JIAOQIAO
Ocean Vessel:
Place of Receipt:SHANGHAI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同上例,应加注驶离装运港船名的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
由于UCP600及审核提单的银行无法也无意区分船只的实际身份(支线船还是海轮),只能从提单表面来判断。换言之,对银行而言,不接受批注填写在前程运输栏位中的船只作为UCP600第20条意义中的具名船只。
争议最大的就是提单显示了不同于装运港的收货地点时,是否仍应加具批注。问题起源于UCP600与UCP500的不同措辞:
UCP500第23(a)(ii)条规定: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
然而从字面上看,上述条款在UCP600中被删除了,且在ISBP681中也没有相应的补充,使得信用证从业人员自然会得出UCP600对提单显示了不同于装运港的收货地点时不再要求针对装运港批注的结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例10】Pre-carriage by:JIAOQIAO
Ocean Vessel:CHANGJIANG
Place of Receipt:JIUJIANG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货物于2008年5月6日在九江收妥后装上支线船只(蛟桥号)运往上海,2008年5月10日抵达上海后装上海轮(长江号)运往目的港。提单上已有“Shipped on board”字样,相关栏位填写如上。
为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此时仍应加具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on May 10, 2008”。其原因是无论是事先印就的还是批注的“shipped on board”这类术语,尽管中文译为“已装船”(台湾同行将其译为更符合其本意的“装载”),其实在英文当中“ship”不仅仅可理解为装船,还可表示一般意义上的装运、运载;
“on board”的含义也很宽泛,可理解为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包括船只、飞机、火车、卡车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标明所装船名,仅使用“on
board”或“shipped on
board”,在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需要卡车、火车、或支线船只将货物从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运往装运港的情况下,不免会产生货物于何地装载于何种运输工具的疑问,即有可能将上述术语理解为不是装载于港至港意义上的海轮上,而是装载于担负前程运输(pre-carriage)的卡车、火车、或支线船只上。也就是说,即使上述提单中前程运输显示的是“Pre-carriage by
TRUCK”,也应加上同样的批注。另外,信用证项下的装运时间也只能以在规定的装运港的装船时间而不是以在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的装运时间为准。
【例11】Pre-carriage by:
Ocean Vessel:CHANGJIANG
Place of Receipt:JIUJIANG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即使提单上没有显示前程运输工具,亦应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原因是为避免产生货物于何地装载于具名船只的疑问,以明确是在上海港而不是九江港装上长江号轮船。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一个新近的咨询意见中(TA635rev)重申了这一立场。
因此,这就需要已装船批注不仅要表示“on
board”字样,还需要标明所装载的船名及装运港。在例10和例11中,通过批注”Shipped on board
Changjiang at Shanghai on May 10, 2008”,可以清楚地知道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上海港装上长江号轮船,而不是在九江港装上蛟桥号支线船或长江号轮船,如此才能满足提单需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的要求。
从上述分析可知,UCP600关于提单需“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的要求就已经包含了前文引述的UCP500第23(a)(ii)条之规定,无需重复,因而被删除。
四、针对卸货港的批注
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填写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位中。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也可填写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位中,此时应加具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位中显示的港口的批注。相对前三者而言,针对卸货港的批注内容较为简单,只需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即可。
【例12】 Ocean Vessel:CHANGJIANG
Port of Loading: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NEWYORK
此时应加注”Port of Discharge: NEWYORK”
【例13】Ocean Vessel:CHANGJIANG
Port of Loading: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NEWYORK(INTENDED)
Final Destination:
如果提单载有“Intended”或类似的关于卸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批注方式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当然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例14】Ocean Vessel:CHANGJIANG
Port of Loading: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NEWYORK
Final Destination:WASHINGTON
如果提单显示了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是否需要加具针对卸货港的批注?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纽约填写在卸货港栏位中,即使提单还显示了纽约以外的华盛顿为最终目的地,也无需额外针对卸货港的批注,因为不会产生类似于例8和例9中显示了不同于装运港的收货地时的误解。
此外,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第R341号意见中明确装船批注无需签署或证实。装船批注并不构成对提单的修改或更正。
作者简介:王善论,男,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商务部商务培训网特聘教授,ICC Chin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修订委员会委员。 主讲《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结算》、《进出口贸易模拟操作》等专业课程。创立国贸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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