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月球协定》的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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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9年的《月球协定》,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法律制度方面,都是五个公约中最好的一个。但是,却也是参加的国家最少的一个。相对于其他条约来讲,《月球协定》的条文比较仁慈温和。其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关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这也是导致《月球协定》实际上失败的主要原因。本文就协定本身的制定及其条款进行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月球协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改进措施
http://s9/mw690/001IEVIity6EKWH0Tpuf8&690
引言:
我们地球几千英里以外的小星球上,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可以“维持比地球上人口多几千倍的文明国家”[1]谁拥有这些资源呢?谁有权使用和占有呢?又有谁应该有呢?现今仍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管理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国际法。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国际社会面临一个重要的复杂问题,那就是如何成功的开发月球和其他天气的资源,以满足全人类的需要。
本文的目的就是为未来探索和利用太空资源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框架,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的分配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2]
一、起草背景
《月球协定》是规制外层空间活动的五个公约中的一个,它是长达九年不停争论和妥协的产物。要理解协定的实质,对国际法和外层空间法的简要讨论是必须的。[3]
1、习惯法和条约法
国际法有两个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和条约。习惯法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必须要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通例的存在,一般说,在实践上要求有较长的延续性,在空间上要求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数量上要求有不断的实践,在方式上要求对同类问题采取经常和一致的做法。从法律性质来分析,通例的存在,并不等于国际习惯已经形成。国际习惯的形成,还应当具备另一个要件: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具体说就是,各国对通例体现出来的行为规则认为是一种需要遵守的规则,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只有在这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一致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被正式确立起来。[4]
条约是国际法的第二个渊源。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旨在减少歧义、消除混乱和明确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在联合国的最初决议和所适用的条约之前,外层空间是一个纯粹的原始状态。但是,我们可以预期到的是,随着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广泛,关于外空的习惯法也将会发展起来。
条约法的两个主要问题就是实施和解释。违反条约的国家将会受到惩罚,但那也仅限于有国家愿意采取强制行动去实施。潜在的“惩罚”包括谴责、贸易限制、国际孤立和战争。如果仅有很少的国家愿意或者能够遵守条约,那么它也就不值得被写下来了。条约法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对条约的精确解释。与合同、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解释一样,对条约的解释包括文本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和一般规则的解释。然而,国际法的含混不清仍然存在;在谈判协商过程中适用不同的语言也导致了关于条约解释问题的加剧。
2、外层空间的财产权
国际法通过建立关于资源分配的制度来确定国家在分配资源方面所要遵守的规则。[5]天体上财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对纯粹状态下天体资源价值的评估。
目前对天体所有权有三个通行的说法:无主物,共有物和外空自由。无主物源自拉丁语,意思是说外层空间是“无人认领的范围”。根据这个理论,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人,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无主物理论实质上是取得占有的一个手段。在这个框架内,发展中国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就像当前地球资源的分布一样,国家对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资源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无主物理论是流行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通行说法,目的是为了便于这些国家的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更好的寻求开发月球和其他天体的资源。
对资源分配的第二种说法是共有物,这个理论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这是一个获得资源的公共渠道,人们普遍认为,要想获得某些特种资源,最好的办法便是对这些资源有共同的所有权或者国际制度。[6]共有物理论适用于那些资源比较遥远的,对目前和未来的利用者没有冲突的场所,比如那些存在于国际海底和外层空间的资源。
第三种观点,是由发国家特别是美国提出的,“以公海自由”为基础的自由理论。[7]在天体资源这个领域中,这个理论也可以成为“外层空间自由”。根据这一理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对原始的外层空间要求或者获得专属的排他的主权。”然而,相对的,由于缺乏一致同意,当有些国家有能力进行开发外空资源的时候,其他国家也会有合理的理由对外空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3、外层空间法的历史
自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后,人类社会进入了太空时期。联合国大会决定在1958年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1959年联大决定去掉“特设”,改为常设机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在制定外层空间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63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题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并最终为《外空条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宣言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外空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是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外层空间不得被任何国家据为己有。
《外空条约》的制定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它驳斥了关于外空资源的无主物理论。[8]条约确定了“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并应该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原则。《外空条约》之所以重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它填补了关于外层空间方面的法律空白,确立了和平利用合作开发外空资源的框架。
另一个规范外空探索活动的条约就是《营救协定》,协定强加给缔约国援救和帮助宇航员以及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在未来的探测活动中确立国际合作的原则。
第三个适用于外层空间的条约是《责任公约》,它确定了各缔约国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候的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原则。
不算《月球协定》的话,《登记公约》应当是最新通过的一个规制外空活动的条约了。公约对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轨道参数、运行轨迹、预期目的等。
二、《月球协定》
关于制定《月球协定》的谈判,发生在1970到1979年间,外层空间法律小组委员会举行了九次会议讨论制定条约中出现的不同意见。最终在1979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一致接受,通过了《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并与1979年12月18日开放签字,最后在1984年的7月11日生效。
1、《月球协定》的历史
1969年美国首次登月成功以后,人们立即意识到有必要对月球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1970年,阿根廷向外空法律小组委员会提出了题为“关于使用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的活动的原则协定草案”的建议,指出“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该草案仅规定“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而未把“月球及其他天体”本身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范围。接着,苏联在1971年5月提出了将“拟定关于月球的国际条约”问题列入联大议程,并提出了一个包含15条条款的条约草案作为附件。苏联的建议仅涉及月球,而不包括其他星球。同时,提出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对月球表面或者其表面以下的底土提出财产主张”。[9]
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所属的法律小组委员会将拟定关于月球的条约作为一个优先项目列入议程,并向联大提出报告。1972年法律小组委员会设立工作组,综合各方意见,拟定了一个条约草案,包括序文和21条条文。在审议的过程中,美国提出一项工作文件,主张“天体”一词包括地球以外的一切自然天体,而“月球及其他天体”这一用语则包含环绕或飞绕天体的轨道,[10] 并在其后提出的工作文件中表示同意“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美国还表示“如果对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变成现实,缔约国承认在这方面缔结协定的必要性。”
在1973年的法律小组委员会上,保加利亚综合了过去的各项提案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新的提案,[11] 成为会议讨论的重点。1974年法律小组委员会集中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条约的范围、关于预先提供飞往月球的任务的情报、月球的自然资源等问题。后一问题主要是围绕不同的解释进行讨论。对上述三个问题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自1974年至1977年,法律小组委员会继续做了努力,但未取得进展。直至1978年4月3日,奥地利提出了一个工作文件,其中包括的条款被确认为是有可能被各国所接受。该工作文件将“条约”改为协定。
1979年奥地利提出一个新的工作文件,综合了前一年审议中的各种意见,获得法律小组委员会的一致接受。经外空委员会同意后,与1979年11月12日由联合国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通过,最后与1979年12月5日为联大一致接受,其正式名称为《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所包含的各项条款是1967年《外空条约》各项原则的发展。它重申和引申了《外空条约》中各项原则规定,是国际空间法的一项重要进展。
2、《月球协定》的分析
《月球协定》是一个只有21个条文的法律文件,适用于除了地球以外的太阳系中的月球和其他天体。[12] 几个关键的条文应该重点提及一下,特别是《月球协定》宣称“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的事情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论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科学发展程度如何;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等等。
协定还规定,对月球的探测和开发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实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禁止放置载有核武器或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是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为任何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也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和利用月球所必要的任何装备或设备。
月球上的一切活动,包括探索和利用在内,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各缔约国应遵循合作互助原则从事一切有关探索和利用月球的活动。按照协定进行的国际合作,应尽量扩大范围,并可在多边基础上、双边基础上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
最后一个方面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未能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时,或相信另一缔约国妨碍其在本协定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时,可要求与该国举行协商。获此种要求的缔约国应立即开始协商,不得迟延。如果未能协商一致,相关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他们所选择的并且适合争端解决的情况和性质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这项争端。
三、《月球协定》的争议
《月球协定》无论是从理论还是法律制度上来说,都是五个公约中比较完善的,但是却也是参加国家最少的一个公约,截止目前为止仅有13个国家加入该协定。根本原因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协定文本中的具体条款和定义的理解不一致,《月球协定》是一个最终妥协的产物,因而文本比较仁慈温和。
1、发达国家的观点
第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一定的财产可以由国际社会共同拥有这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10年,当时的Balch暗示说“南极洲”应该成为全人类共同拥有的财产。直到1952年这个概念才被应用于外层空间这一领域。当时的联合国法律部门助理奥斯卡·沙赫特提出“外层空间和天体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允许任何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应该按照自由和平等使用的原则建立一种法律秩序”。[13]
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个概念的冲突,最终归于一个问题: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无主物、共有物还是公海自由?发展中国家关注这个概念的焦点主要是国家间的不合理和不平等。因此,他们持有的观点是,认为月球是共有物,把月球宣布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盗窃行为。对他们来说,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三个核心概念:没有私人财产权的所有权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跨国部门对财产的监管;不考虑国家是否参与开发月球的特定项目,而公平的分享所有开发利益。[14]
苏联至今对这一原则表示否定。苏联外交部外空司司长迈斯基在一篇文章中强调,就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而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只意味着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对全人类开放,是全人类的活动范围;除此之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具有任何进一步含义。
美国本来是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在1972年提出的工作文件中表示赞同阿根廷的建议。[15] 但实际上,美国却持反对态度。美国矿业会议主席达布斯在美国参院作证时声称:“对迄今尚未了解的空间资源的经济利益,重犯在海洋法方面接受‘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已证明的错误,从而危及美国的前途,将是一个悲剧”。[16] 在实践中,美国以海洋自由为依据,单方面制定了自由开采海底资源的深海床矿物资源法,尽管它未公开反对这一原则,[17] 这一切表明美国实际上是不赞同这一原则的。
此外,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也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表示异议。如荷兰航空航天法学家沃森伯格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在现行国际法中是不存在的,甚至是与国际法的规范相冲突的,这一概念不能从《外空条约》第1条关于“共同利益”的条款中得到引申。[18]
第二、冻结条款。
发达国家所担心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开发资源的法律限制,另一个是由现存含糊不清的条约所导致的事实上的限制。
根据一些反对者的言论,《月球协定》包含了创立国际开发制度的冻结条款。他们提出此言论的基础是:冻结条款暗含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之中;根据协定的第11条第5款的规定,一旦开发可行的时候,开发制度是要重新协商谈判的,也就是说制度是先于开发行为的;协定第6条第2款限定了月球资源仅用于“科学调查”和只限于“适当数量”。这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些反对者的言论都是荒谬的。[19] 只要发达国家相信存在这样的一个冻结条款,他们就不会签署协议的。
有两个原因使得发达国家和他们的公司认为条约暗含了事实上的冻结条款。首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太含混不清了,对这个原则的范围目前仍没有明确的定论,正如美国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代表团团长Hosenball 所说:“不可能在条约的文本上提出确定的概念”。其次,不确定的开发制度可能会使投资者不愿意投资开发外层空间。有人争辩说,在一个对技术革新有很大需求的领域,没有公司愿意花15到20年的时间去参与这样的风险。在没有确立开发外层空间资源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公司是不可能投资的。
第三、建立开发制度的难题。
《月球协定》第11条第5款确定了在开发成为可能性的时候,建议指导开发的国际制度。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就是建立什么样的开发制度,当前,月球协定没有关于建立何种开发制度的规定,仅规定国家在开发月球之前应该参与制定这个开发制度。这在发达国家和他们的赞助公司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参与建立开发制度的谈判,就意味着他们必须要接受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个原则。但他们并不愿意这样做。
许多发到国家都在观望1982年制定的《海洋公约》中规定的开发国际海底的制度,可能会适用于外层空间的开发,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这个制度要求“公平的分享来源于资源循环利用者的财政、情报和技术工艺”。最后,这个制度确定了一国一票的决策程序,在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需四分之三以上的缔约国参加并有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许多国家以1982年的《海洋公约》为明镜,担心月球开发也会如此,都不愿意签署《月球协定》。因此,实际上《月球协定》根本没有发挥作用。[20]
2、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第一、无法实现公平。
《月球协定》规定了一系列看似对发展中国家很有利的条款,但是事实上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国际经济新秩序,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试图在法律之外达成平等。发展中国家没有资金也没有技术去开发空间技术,即使在当前时代,在那些连温饱都没有解决、疾病横行的国家,发展空间技术、开展空间活动,对他们来说也似乎是奢望。至于协定本身的规定,比如国际合作、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各国不论经济或科技发展程度如何,共同享有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开发利益,且不说参加协定的国家很少,即使是有许多国家参加,这些规定实施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第二、新殖民主义。
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对殖民主义非常熟悉。在经历了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统治之后,第三世界的国家非常注意不再重演这个悲剧。《月球协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存在我们这个星球上长达四百年的毁灭性的殖民主义。但是实践中看来《月球协定》似乎并没有防止殖民主义。在接受开发制度之前,有些国家认为协定中的一些分散条款允许殖民主义的存在。唯一的选择是,发达国家迫使第三世界国家接受一个殖民主义的开发制度,如果他们不屈服这个制度,那么就会被永远的排除的外层空间以外。唯一的解决方法是“在那些民族主义冲突的地方隔离天体”。[21]
四、《月球协定》新设想
太阳系的天体中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目前人类已经可以确定某些行星上的资源种类,从月球采回的一些样本,也证明了在月球上存在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外层空间的资源到底有多“富足”呢?没有人知道。[22] 外层空间的资源如此庞大,即使那些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也最终会发现,这些“富足”的资源,在他们有能力进入外空时,将会剩下多少呢?
技术和资本的要求并不是开发外空资源的障碍,十几来年,人类一直在推进对月球资源的开发的技术,[23] 科学家们还发现了捕获小行星以及开采它们上面资源的技术。工业革命带来了技术的革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污染与损害,我们的地球正在衰竭:臭氧层的枯竭、地下水污染、温室效应、酸雨、饥饿和人口过剩,导致了我们的前景一片黑暗。科学家们正在寻找适合人类生存的其他星球。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为了避免地球的最终毁灭而阻止环境退化和人口过剩。空间资源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如果可以公正的利用外层空间资源,我们不仅能提供人类所需的食物、住所和能量,而且我们这个受到工业革命威胁的星球也将慢慢的恢复。[24]
美国肯塔基大学法学院的大卫·埃弗雷特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起草了一个新的建议稿,在原本的《月球协定》的基础上,修改了一些争议条款,以争取可以获得更多国家的接受。[25]
有的学者不建议修改全部文本,而建议去掉最有争议的关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条款。
笔者认为,《月球协定》的精华就是关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规定,它是整个外层空间法的灵魂所在,《月球协定》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最终确定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得为任何国家据为所有,外层空间的所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利益。因此,无论是对协定本身文本的全部修改,还是对某些具体条款的修改,都将破坏这个协定的完整性。在月球开发日趋可能的情况下,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应该召开会议,制定专门的开发制度,当然新制度的制定,要在《月球协定》的基础由各国协商确定,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结语:
《月球协定》生效至今,主要的空间国家都没有参与进来,大多数签署协定的都是没有空间力量的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本文分析了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回顾了《月球协定》的背景和起草过程,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矛盾的基础上,试图建立一个新的关于《月球协定》的构想,以缓解矛盾,更好的展开国际合作。现今美、苏等超级空间大国已经认识到月球资源是如此的丰富,而且开发月球资源的技术也日趋成熟,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适用于外层空间的开发制度呢?以及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呢?这些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应该提到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讨论日程上来。
参考文献:
1、See David Everett. A KINDER, GENTLER MOON TREATY: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CURRENT MOONTREATY AND A PROPOSED ALTERNATIVE.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 & Environmental Law. 1992-1993.
2、梁淑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含义》,载《政法论坛》,1990年5月。
3、王铁崖:《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
4、沃森伯格:《对支配空间资源的法律的推测》,载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年刊》,第5卷,1981年。
5、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
7、赵云、李寿平著:《外层空间法专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8、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10、尹玉海著:《国际空间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1] NATIONA'L COMMON ON SPACE, PIONEERING THE SPACE FRONTIER 3 (1986).
[2] The discuss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is limited to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itation of "hard" mineral resources. See infra note 212 and accompanying text.
[3] See generally GLENN H. REYNOLDS & ROBERT P. MERGES, OUTER SPACE: PROBLEMS OF LAW AND POLICY 25 (1989).
[4] 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 See LASSA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A TREATISE 543-46 (8th ed. 1955).
[6] 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78 (4th ed. 1990).
[7] See generally HUGO GROTIUS, DE JURE PRAEDAE (1609). For a review of the American version of this theory, see Van Dyke & Yuen, supra note 19, at 501-14; Kosmo, supra note 18, at 1074.
[8] Grier C. Raclin, From Ice to Ether: The Adoption of Regime to Govern Resource Exploitation in Outer Space, 7 NW. J. INT'L L. & BUS. 727, 732 (1986).
[9] 联合国文件:A/8391,ANNEX,1971年6月4日。
[10] 联合国文件:A/AC,105/101,ANNEX I,1972年5月11日。
[11] 联合国文件:A/AC,105/115,ANNEX I,1973年4月27日。
[12] 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opened for signature Dec. 18, 1979, G.A. Res. 34/68, U.N. GAOR, 34th Sess., Agenda Items 48, 49, at 1, U.N. Doc. A/Res/34/68 (1979), reprinted in 18 I.L.M. 1434-41 (1970) [hereinafter Moon Treaty].
[13] 梁淑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含义》,载《政法论坛》,1990年5月。
[14] See Raclin, From Ice to Ether, supra note 39, at 739
[15] 联合国文件:A/AC,105/C,2(XI),WP,12,1972年4月13日。
[16] 达布斯在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的可续、技术和空间分委会听证会上的证词,1980年。
[17] 王铁崖:《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
[18] 沃森伯格:《对支配空间资源的法律的推测》,载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年刊》,第5卷,1981年。
[19] K. Narayana Rao, Editorial Comment: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and the Moon Treaty, 21 INDIAN J. INT'L L. 275, 278 (1981).
[20] Michael Akehurst, Equity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25 INT'L & COMP. L.Q. 801,801 (1976).
[21] Allan Duane Webber, Note, Extraterrestrial Law and the Final Frontier: A Regime to Govern the Development of Celestial Body Resources, 71 GEO. L.J. 1427, 1433 (1983).
[22] See Hearings II, supra note 126, at 37 (statement of Dr. Robert Frosch, Administrator of NASA); Raclin, From Ice to Ether, supra note 39, at 728.
[23] 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Hearings before the Subcomm.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pace of the Senate Comm. on Commerce, Science, and Transportation, 96th Cong. 2d Sess. 12 (1980) [hereinafter Hearings II].
[24] See Gerard K. Oneill, Space Colonies: The High Frontier, FUTURIST 25, 27 (Feb. 1976).
[25] See David Everett. A KINDER, GENTLER MOON TREATY: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CURRENT MOONTREATY AND A PROPOSED ALTERNATIVE.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 & Environmental Law. 1992-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