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会计制度介绍
(2009-01-06 22: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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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高新企业筹划案 |
下面仅就其他四个方面所涉及的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记录与保管、会计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与评价
一、日本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目标
日本的会计目标大致有三:
一是反映企业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是计算企业的可分配利润,
三是为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信息。
其中第一、二项为商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一、三项为证券交易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二项则为税法所特别关注。无论是日本的企业界(包括股东、经营者等)还是政府、地方公关团体,都更加重视第二个目标,认为可分配利润的多少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标志,也是国家税收确定的基础。而对于第三个目标,由于个人股东的比例较低,人们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与日本资本结构中银行债权的比例较高有着必然的联系,在这一点上与德国十分相似,在会计目标上也偏向于德国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会计原则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包括:一般原则、损益表原则、资产负债表原则和会计原则注释四个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
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包括以下七项:
(1)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必须真实,只要符合各项会计原则提供的信息,就认为是真实的。
(2)正规簿记原则。企业必须按照正现的记账方法将所有交易正确的在会计账簿中登记。这里包含了全局性和重要性原则。会计原则注释1中指出,对于不重要的会计业务不必要按照严格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可以采用简便的方法按照正规的记账原则处理,如对于不重要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购入或支付时作为费用处理,对于不重要的有关存货的交易费用、关税、采购费用、运输保管费用等可以不计入存货成本,对于重要的并变动的会计政策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包括有价证券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折旧方法、递延资产处理方法、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3)明确区分资本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原则。要求区分资本性交易和收益性交易,尤其要分清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不得相互混淆。
(4)明了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必须通过财务报表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会计事实,使他们对企业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贯彻这一原则时,也必须考虑重要性。
(5)连续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所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在各个会计期间连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改。这一原则是基于对同一会计事项可以有多种处理方法的选择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6)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应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加以预防,但不得进行过分的会计处理,以免破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7)单一性原则。要求为了满足不同目的(向股东大会报告或为了满足信贷、纳税)的需要,必须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单一、可靠的会计资料为依据,不得出于企业政策性考虑而歪曲事实。可见,这一原则是对真实性原则的补充。
上述各项原则是围绕真实性原则而从不同角度作出的规范,包含实质上的原则和形式上的原则两个方面。
2、损益表原则。
(1)发生主义原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与费用。
(2)总额主义原则。对于收入和费用必须分别按照总额反映,不得将收入项目与费用项目直接报销。
(3)实现主义原则。销售收入必须在实现时才能确认入账,如委托代销以受托者销售商品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日,分期收款销售原则上以商品交付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日等。
(4)费用与收入相对应原则。即配比原则。
(5)损益分步计算原则。即不允许采用单步式计算损益。
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毛利润=销售额-销售成本
营业利润=销售毛利润-销售费用-一般管理费用
经常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交出
税前净利润=经常利润+特别收入-特别损失
税后净利润=税前净利润-法入税及居民税额
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前期结转利润-利润分配额
其中,营业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贴现收入、有价证券销售收益、购货折扣、不动产投资出租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贴现支出、公司债券利息支出、公司债券折价摊销、公司债券发行费用摊销以及销售折扣等,特别收益指前期损益调整收益、固定资产销售收益等,特别损失指前期损益调整损失、固定资产销售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损失等内容。
此外,日本的会计审议委员会还发布了包括真实性原则、个别财务报表准则性原则、明了性原则、连续性原则等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原则及其注释。
(三)会计确认与计量
总体上,日本会计确认与计量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如存货可以采用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法、余额递减法、级数法、产量法等。
(四)会计记录与保管
日本商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账簿,“会计账簿要明了记载如下事项:
1、开业时和每年一次一定日期的营业上的资产及其价格,公司成立时和每期决算时的营业上的资产及其价格;
2、交易和其他影响营业财产的事项。”并应当根据账簿记录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并装订成册,账簿以及与营业有关的重要文书要保存10年。
(五)会计信息披露
日本商法规定,任何企业都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股份公司要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或亏损处理表及其附属明细表、营业报告书等,1999年以后无论是否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都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商法还对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格式、资产负债表的分类、资产负债和资本的报表列示方式,损益表的基本格式、分类、各项收入费用的排列,营业报告的记载内容,附属明细表的种类和列示内容以及会计报表公告的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证券交易法对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等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
除上述内容外,日本还制定了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包括银行财务报表、造船业财务报表、海运业财务报表、铁道业会计规则、公路运输事业会计规则、电力事业会计规则、煤气事业会计规则等,这些规则中的大部分是由大藏省以外的政府部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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