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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释新西兰雇佣制度

(2010-03-17 13:00:24)
标签:

雇者

contract

of

mark

service

新西兰

分类: 留学移民

律师解释新西兰雇佣制度

 日期:2010-03-03   来源:新西兰媒体

 

 

  大家好,我是艾美斯律师事务所的赵宇,就天维网新闻 -(“雇员”变“自雇者”?劳资纠纷华裔建筑工人吞下苦果)发表一下我们的看法,希望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到有需要,或者正在找工作的华人朋友们。

  在新西兰,近年来因为经济不景气很多人都觉得工作不好找,一旦有一份工作出现在自己面前,就会迫不及待的签下所有的法律文件,以便尽早开始工作,接受酬劳。而往往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了解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本身在法律上的意义,才会造成如新闻中Mark一样,在工作上出现事故需要理赔时发现自己当初签署而且以为的“雇佣合同”把自己变为了“自雇者”,不得不吞下苦果。

  在我们事务所,每年都会接受至少几十起在雇佣仲裁机构和雇佣法庭出庭的案子,案情从非法解雇,歧视,拖欠工资,不安全工作环境到上班时所在的性骚扰,无所不有。其中有一部分的案件,受理的关键在于“雇佣”和“自雇”的区别,而区区一个字眼的差别,往往影响到赔偿的金额和案件是否可以被受理。 

  以下我们根据经验,整理出最常遇见的问题和Mark一案几个我们认为需要主意的要点。


  1、雇佣和自雇有何区别?

  在新西兰,很多人都以为雇佣就是给别人打工,而自雇,就是自己做老板。有些时候差别比较明显,譬如说如果一个人买了个除草生意给客户除草,自然就会被认为是自雇。而老师或者护士类的行业,就应该是雇佣类行业。

  其实这种区分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因为老师或者护士完全可以自雇,除草生意也可以因为franchise的条款变成为雇主打工。

 

    在新西兰,没有明文的法规规定雇佣和自雇的区别,2000年的劳工法只是简单的说雇佣就是contract of service,而言下之意自雇就是contract for service。

  所以,我们只能根据一系列的案例法来试图找到答案。根据案例法的总结,雇佣和自雇要从以下几点来着手判断:

 

    工作的传统性质和工作的自由度 (nature of the work engaged)


    工作的实际报酬和支付方式 (economic reality)


    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愿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合同本身的条款 (the contract itself)


    其他的证据,如当时的招聘广告,是否可以同时做几份工作,保密条约,等等。 

 

 2、雇佣和自雇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简单来说,被雇佣者(employee)受到劳工法保护,而自雇者(contractor)不受劳工法保护。被雇佣者在法律上的权益有更多的保障,例如必须得到最低工资,享受安全和不受歧视的工作环境,法定假期,病假,假期。

  被雇佣者在法律上享有更健全的法律保护,就算在雇佣合同中没有提到的也依旧受法律保护。例如,在雇佣关系上有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 (劳工法),规定雇主必须用善意的方式处理所有雇佣关系(duty to act in good faith)。 Health and Safety In Employment Act 1992 规定了雇主必须给雇员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Minimum Wage Act 1983和Equal Pay Act 1972规定雇员必须被支付法定的最低工作,同类工作的工资也不能因为性别的不同而有高低的区别。

  而自雇者,因为大英普通法在合约法上尊重合约精神往往不会特别干涉工作合同的条款,就算条款不公平,只要是签署双方同意的合同一样有效。

 

    举个例子,如果工作的一方签署合同同意收取另一方10元每小时的工作时间,在雇佣关系来看,是低于最低工资而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双方是自雇者提供给另一方服务的情况,就可以被法律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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