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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区域

(2016-07-23 23:16:08)
标签:

应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

国营

分类: 混合所有制

应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区域            

 

 现在,国资改革,仍然在出台文件。有些文件,呈现收权的状态,并不利于改革的深入与展开。

近日,中国企业报发了一篇《交易监管办法》的报道,发得晚一点,却是写得最好的一篇,有深度、有角度,也讲了触及要害的话。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监管办法》),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信息披露、定价机制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还特别将国有企业增资纳入监管范围。《交易监管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现在人们都有‘恐流病’,谁都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谁都不敢动,导致混合所有制的改革陷入近乎半停滞的状态。而此次《交易监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范围,为国有企业改革划出了一道红线这道红线对改革者来说也是保护线。

我是充分肯定这个《交易监管办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四类国资的交易行为监管范畴,对国资交易的监管边界有了清晰的认定,解决了以前国资监管的边界一直含糊不清的问题;第二大亮点就是在资产重组和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增加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更加适合当前中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背景;第三大亮点就是突出了在《交易监管办法》实施的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公开性,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在信息公开方面,该办法让三类国资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什么时间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方面,都进行了明确。

不过,收权还是放权这个界限应该要分清,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必须要收权,而在经营权的层面上则应该要放开。其涉及产权交易的所有权问题,应该该收则收,该放则放。现在的问题是该收的地方收的不够,该放的地方放的也不够。

     但是,我觉得这道红线划得太过了些。改革中不能简单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归为公有制,应该有一个过渡期和中间地带。应尽快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相关体制与监管办法,对于国有股份占不到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该朝哪里‘混’?是向‘公’混还是向‘私’混,应该有一个说法。现在一说国有控股的企业就将其纳入公有制,肯定会触犯私有利益的底线了,对私有企业是不公平的。应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区域,而且对这个区域进行分类。把这个条文写进《企业法》、《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适当时候,起草《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条例》。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对的;保护私资产利益,也是对的。不可顾此失彼。否则管得太具体了,社会资本就不敢参与混合所有制了。

   严格监管,是对的;该管则管,该放则放,也是对的。不可顾此失彼。  

    按我理解,改革的核心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资委是出资人,对所有权应该管,而对经营领域的改革也管得死死的,就违背改革的初衷了。到头来,还是,一切权力归政府。这恐怕是改革进行不下去的原因之一。

90年代从国营改为国有,是历史的进步。如果又从"国有"改为"国营",容易给人退”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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