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央企监事的责任追究制度 李 锦
央企监事会制度1998年创办,2003年以后逐步健全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创新。10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也是国资委首次公布检查情况。
中央企业2013年度的监督检查任务于5月底正式完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部署推进国企改革发展。会议强调,要创新监督形式,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打造“阳光央企”。
早报记者采访时,我认为问题发现得还不够,与人们期望的还是有一定距离,监事会机制的发挥还有一定的空间。比如,怎么发现企业的问题?发现了怎么纠正?对问题怎样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了问题很好,没有发现怎么办?
外派监事会的前身是1998年开始实行的稽察特派员制度。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稽察特派员制度建立。1999年12月,《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监事会制度。2000年3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向部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2006年9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检查当年情况,实行当期监督,并强化了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提示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近年来,监事会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由事后监督到当期监督、由境内监督延伸到境外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集中重点检查、境外国有资产检查和综合分析等有效做法,,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外派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四项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截至2014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共有113户,国资委向其中112户派出了外派监事会,仅上海贝尔由于是合资企业尚未派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外派监事会主要监督手段包括: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等。实践中,常简要概括为“查、看、听、询、访、评、析”。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优势在于,一是独立性。除职工监事外,外派监事会成员均为专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监督企业没有任何身份隶属关系;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成员不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监督职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这些制度设计确保了外派监事会与被监督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责任边界清晰,保持高度独立。二是权威性。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由国务院任命,专职监事也都是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由国资委任命。出资人的任命和委派,决定了监事会直接对出资人负责,具有开展国有企业监督的体制优势。三是综合性。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运营、保值增值以及负责人履职行为等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出资人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深入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涉及企业资产、人和事等多个方面,检查链条由集团总部延伸至各级经营实体,是一种综合性的监督方式。四是深入性。外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坚持长期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列席各种会议,调阅各项资料,勘查各个现场,听取各类人员的反映,根据需要可以深入到企业总部、基层、项目等各个领域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这使得外派监事会能掌握大量的一手信息,较好地解决了出资人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五是灵敏性。自2007年开始,监事会调整工作方式,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并强化了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提示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努力成为企业的“啄木鸟”和“保健医”;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企业的重大信息,成为国资监管一线的“侦察兵”和“纠察队”。
我认为,要建立激励和压缩并重、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的新型的监事机制。问题发现得还不够,与人们期望的还是有一定距离,监事会机制的发挥还有一定的空间。要建立激励和压缩并重、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的新型的监事机制。让央企接受外部监督,不仅意味着要将央企的相关信息放在阳光下,也意味着要将监督者的相关工作情况展示给公众,这样的监督才具说服力。如会议所强调的,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现在,将 报道转载于后。
国务院国资委晒央企“家丑”
2014-10-24 0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早报记者 王道军 实习生 张璐
中央企业2013年度的监督检查任务于5月底正式完成。10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事会(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违反薪酬管理规定超标发放薪酬、福利或实施不规范的股权激励,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以及所出资企业违规为自然人公司担保、拆借资金甚至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等违纪违规问题。
检查情况显示,外派监事会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共提交各类报告347份,累计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事项2051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存在经营风险。有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规模较大,有的开展钢材、煤炭等大宗融资性贸易业务造成较大损失,有的承建BT项目存在回款风险。
二是部分企业保值增值压力较大。有的企业盈利主要依靠营业外收入或非经常性收益,盈利基础不稳固;个别企业出现整体亏损,少数企业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
三是部分企业投资问题显现。有的前期调研和论证不充分,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或产生较大损失;有的未按规定公开招标,存在以邀标代替招标、未招标直接定标等情况;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因多种原因停建、缓建或搁浅,存在资产减值风险。
四是部分企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有的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沉重,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难度大;有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展缓慢,有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有待进一步明晰。
国资委称,上述问题已分门别类转送有关部门处理;需要企业自行整改的问题,向企业印发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整改通知和《监事会提醒函》等136份,外派监事会将在当期监督过程中持续跟踪企业整改情况。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情况公布中提出的四方面问题都是确实存在的,也是大家提的比较多的问题。应该说,大型企业监事会发挥作用了,但还不够。
“问题发现得还不够,与人们期望的还是有一定距离,监事会机制的发挥还有一定的空间。比如,怎么发现企业的问题?发现了怎么纠正?对问题怎样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了问题很好,没有发现怎么办?”李锦表示。
李锦透露,央企监事会制度1998年创办,2003年以后逐步健全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创新,这也是国资委首次公布检查情况。在国企改革中,怎么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还是一个有待于改革和提高的领域。
李锦认为,要建立激励和压缩并重、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的新型的监事机制。
据悉,2014年是外派监事会第五任期的第一年,截至5月底,外派监事会圆满完成了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的监督检查任务,向国务院和国资委分别报送了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10月8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上指出,要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打造“阳光央企”,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