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14条》的三大疑点
李 锦
5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资14条》)。这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国家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总目标出发,为促进国企改革、国企与民企共同繁荣而制定实施的一个文件。
可以这样认为,两个坚持是《国资十四条》本质属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资十四条》核心所在,推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是《国资十四条》的战略目标。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是《国资十四条》的焦点所在,而功能、法规、程序、权益是《国资十四条》的原则所在。
今年2月份,国家发改委召集45个相关部门举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制定时间表,抓紧制定细则,确保6月底前按时完成任务。继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公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后,国务院国资委于5月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显然,在“新36条”发布以来,国资委在引进民资方面已有很大进展,有相当的客观基础。国资委引导中央企业按照“依法合规、市场机制”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利用股票市场、产权市场、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机制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引入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在去年3月的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王勇就提出国资委将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进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当然《国资十四条》是在国家推进改革的大背景中产生的。从目前各个部委完成的情况看,国资委上交“作业”算是比较早的。在国资委之前,只有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教育部等少数几家部委出台了有关指导意见。
再从舆论气氛看,《国资十四条》是国资委指导思想的实践体现。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日前在《求是》杂志上发文指出,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国有大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这一段话被一些媒体分别选出制作标题,被醒目地刊出。
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不是新鲜事,但是经由监管部门发文促进尚属首次。指导意见共14条,表述简练。对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途径与方式、具体措施、规范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说明。除了提出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与具体措施外,《国资14条》一大亮点在于“积极引入”的说法。
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部委“鼓励和引导”的表述有所不同,此次国资委发布的《国资14条》在标题上使用了“积极引入”的说法。从字眼看,“积极引入”与“鼓励和引导”意思相当,但细究起来,“积极引入”有主动性和操作性,显示出的不仅是国资委对待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持欢迎的态度,更向外界传递出其将更加积极主动地真正让民间投资参与进来。
《国资14条》,一经发出,已经引起社会的广为关注,人们的疑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疑问,没有实施细则出来,这个文件可能形成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因此,《国资14条》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及监管甚至惩罚措施的制定令人期待。比如在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尤其是在具体措施方面再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说明,增加可操作性。
第二个疑问是,《国资14条》并没有涉及外界关注度极高的垄断行业准入及开放程度等问题。事实上,这并非国资委避重就轻,而是源于国务院的分工部署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要求,铁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燃气建、电信建设等各行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分别由设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工信部等部委牵头组织,国资委在其中是协助单位之一,即配合上述部委推进这些行业对民间投资的进一步放开。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对民间投资的开放程度要通过上述牵头部委制定产业目录、行业规划的方式来实现。
根据分工,以国资委为牵头单位的任务是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三个疑问是,国企与民企在混合所有制中股权所占比例,应没有硬性规定。这个问题没有提及,人们猜疑甚多。人们担心国企大规模扩张,带来新的“圈钱运动”,另外一些人们则担心国企被流失。其实。国企公益性讨论已把国企改制重组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民企国企不在于股权占多少,而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这个问题较为敏感,提与不提都易受到一部分人攻击实在一些竞争领域,国企股份退到50%以下,甚至象远洋地产下降到10%,也无不可。
这三个方面,提一下更好,不提反而容易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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