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先生与B先生是好朋友兼同学,10年前A先生打算出国,有一看好的项目想投资,找到了B先生为其代持。当时投入1000万元,占C公司的40%股份。现A先生最终没有出国,与B先生达成协议,由B先生将股份交回A先生持有。目前,这40%的股份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C公司的其他股东对B先生还原股份给A先生没有意见。A先生与B先生办理股份工商变更过程中,税局通知B先生交纳税款800万元。B先生为别人好意代持股份,却被通知交税800万元,十分震惊。A先生也觉得冤枉,他们之间的股份只是“完璧归赵”,怎可能被认定为与股权转让一样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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