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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电动车

(2011-06-08 08: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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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人常说,屁股会决定脑袋,其实这种说法有些过激、偏颇。许多时候,可以换一种说法,就叫换位思考。

开了几十年汽车的我,那时候对电动车没有多少好感。每天总是遇到一些电动车,在快车道上和你拼挤,时不时突然插在你的车前,会让你出一身的冷汗;好半天等到红灯变绿灯,成群的电动车堵在前面,使你根本无法起步。电动车不仅让开车的人心烦,也让行人头痛。和汽车、摩托车相比,电动车行驶起来没有多大声响,经常会有电动车擦身而过,能把你吓一大跳。

然而,自从离开了方向盘,对电动车的感觉就有了些许改变。特别是骑了半个月的电动车,就让我感受到了电动车的好处,也理解了为什么那么多人迷上了电动车。电动车比乘公交省时间,比骑自行车省劲,也比汽车省油、省钱。尤其是现在城市里到处堵车,电动车以其机动灵活的特性,行驶起来的确比汽车更为快速便捷。行车难、停车难,对于电动车来讲就都不算太难。在私家车买不起,公交车挤不上,打出租费用高,自行车费时费力的形势下,难怪轻便省力的电动车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青睐。特别是身边的年轻人,几乎都改自行车为电动车。现在的马路上,为数众多的电动车已经成了一道城市风景线,俨然盖过了汽车的风头。

此前,国家四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超标”电动车将被“禁止生产、销售、上路”。该通知所谓“超标”的依据,是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而目前的现状是:上述国标10余年未曾修改,生产厂家早已超标成风,市面上电动自行车多为超标车。因此,消息传出,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一片哗然。毕竟电动车已经成了普通民众喜欢并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多数民众认为,电动车本身无罪,呼吁有关方面“放电动车一条生路”。

说实话,对于相关部门这种马后炮作为,确实不知道该让人说什么好。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车,绝不是几个小作坊或是地下车间所为,大多数都是贵族出身,出自知名品牌厂家。既然有国标在先,又是谁胆大妄为地给这些厂家大开绿灯,放任他们超生出那么多的超标电动车。如果说,过去找不到造成超标电动车严重泛滥的源头,那么今天四部委的通知向世人表明,造成目前局面的祸首就在四部委的长期不作为。真不知道四部委早干什么去了,既然十几年前就有国标,为什么还会放任电动车违规、超标发展了那么多年。为什么不早早从生产厂家这个源头上治理超标车的生产,杜绝它们上市,偏要等其成为百姓的主要交通工具后,再拿消费者开刀问罪。

毋庸置疑,有关方面依据的国标,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既不符合市场标准,也不合乎百姓的实际需求,更不符合当今节能减排的大趋势。据当年参与制定上述国标的专家说,“当年,使用者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里程的需求,往返只需10公里”。用十几年前依据这一标准指定的、早已被相关部门事实上放弃了的、过时的电动自行车国标来作为规范今天电动车的依据,无异于削足适履,削今日之足去适十几年前之履,让人感到有关部门真有点刻舟求剑的荒唐。今天,社会的生活节奏,比起10几年前变得快了许多,城市框架也比十几年大了许多倍,电动车技术标准理所当然的也应该适应时代变化而有所调整。有关部门在出手治理电动车之前,首先就应该与时俱进的修订相应的参数标准,而不是简单的一限了之。而且面对那麽多的用众,恐怕也无法轻易了之。

坦率地说,笔者并不赞成放任电动车肆意发展,对越来越没有规矩的电动车确实应该戴上嚼子,套上笼头,从生产到行驶的各个环节上,规范其身份和行为。综合各方面的考量,我赞成给电动车实行分类挂牌管理。首先,应该适应广大普通民众的需求,将原国标中电动助力自行车最高20公里时速提高至30公里,对车型、车重也可做出相应规定,仍将其归于非机动车管理,但严格限制其行车路线和车速。同时,尽快出台有关电摩的《通用技术条件》,从设计到厂家生产的源头,就严格限定其最高时速,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上路电摩进行总量控制。可以考虑用自然淘汰的办法减少现在行驶中的电摩,用几年时间把电摩总量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数量内。而且,把所有时速大于30公里的电动车均归于电摩,一律按机动车管理。坚决实行有照驾驶,并要像机动车一样参加年检,规定报废年限,缴纳相关税费,执行交强险。

分类管理的前提有三点,其一是要在硬件上严格限制其最高时速,按照目前的科技能力,在生产环节就从电路设计上对电动车限制一个最高时速不应该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其二对各类非法改装电动车的个人和单位,不开绿灯,不留口子,一律从严查处。其三是要对所有电动车实行分类挂牌,这样才能给电动车戴上一道“紧箍咒”,任何违规者、肇事者不能再让其轻易地一走了之。此举,也有助于从严治理电摩的非法载客行为。

实施分类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和执法难度会增加许多,也考验着这些部门的执法智慧。当然还应该在分类的基础上,执行严格的惩罚制度,严厉查处超标的生产厂家和违规改装的各类小作坊,严厉查处违规的驾驶者,相信在上述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一切从重打击违规者和肇事者的规则和执法行为,都会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赞同。笔者以为这才是顺应民意民情、平衡社会需求、有利市场发展的可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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