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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该如何处置

(2011-05-20 08: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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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就在前几天,郑州市政府通报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情况,88个单位、部门座次排定。其中新密市政府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见大河网-河南商报“该市政府被评为不合格单位” )。从公布的原因来看,这还不像是卫生评比、防火防盗,或是精神文明建设之类,仅仅针对机关办公场所(大院、大楼)的检查评定。上述一类评定,通常仅只是工作场所管理方面的问题,一般不涉及政府的职能工作,因此扯不上政府合不合格的问题。公布的新郑市政府为不合格单位的原因是,“由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执法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新密东兴煤业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符合一票否决条件”。

合格一词,权威词典解释为“合乎一定的标准”。众所周知,产品出厂要符合国家相应机构颁布的标准,才能有合格证。不合标准,或因各种原因没有取得合格证的东西是不被允许进入市场,也就不能在市面上出现的,一旦发现就会受到严处。即便是原来合格,以后发现有局部不合格之处,例如汽车等,会因为后来发现某个部件不合格而被原厂家召回。不管怎么说,对于不合格产品,处理的意见恐怕不会是“不得参加**年度**奖励评选”“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年度年终考核时不得定位优秀”,或是“并取消各类评先资格”。谁对知道,不合格的东西,是绝对不会和各类评优搭上关系的。倘若真的对不合格产品做出上述或是类似的处罚,不仅贻笑大方,还会让人对做出此类处分意见的上级部门的智商产生怀疑。

产品如此,一级政府被定为不合格又该如何处置呢。据报道,“郑州市决定对新密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2010年度行政奖励评选,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2010年度年终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并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如此“大方”的处理意见也真让人无法“贻笑”。

一般说来,政府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不少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比如主要官员腐败,重大决策失误,严重失职视察等等,都会招来公众的严厉批评,招来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质疑。但只要没到不合格的份上,政府还是能干下去的。我不知道,依据上述新郑市政府的那些问题,能否就做出政府为不合格单位的评定,也不清楚这类评定又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严格说来,既然一个政府被定为不合格,就不是有没有资格参与评先的问题,而是应对这届政府继续行使职能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不仅要追究该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对以该领导为首的这届不合格政府,通过人大的必要程序予以解散,再重新“组阁”,组织新的合格政府。

也许是笔者过于咬文嚼字,但是有些文字还真的应该仔细推敲一下。对新密市一票否决的不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是某个单项工作,而是把新密市政府作为一个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定其为不合格单位。如果说“不合格”三字在这里算是使用准确的话,那么不合格的东西应该立即撤柜,公众想必不会有什么疑义。当然,这是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原则,而对于不合格的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处置?不知道谁人能够说得清楚,笔者很想听听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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