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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权力规训(三)

(2009-01-12 15:17:25)
标签:

哲学

分类: 哲学文化

3福柯的权力观

    什么是权力?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概念。但福柯的论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轮廓:他的权力概念绝不仅仅是政治学的,不应该将权力视作统治阶级、国家或君主的财产,也不仅仅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支配。福柯的权力是唯名论的,它是对事物的复杂冲突形式的策略性命名。权力不是物质,而是对物质之间关系的命名。

    在福柯对权力的思考中,他一开始就避开了传统的权力观,并将这种传统的权力观定位为法律话语。他认为,权力并不能约化为”规则-违反规则-惩罚”的三点式结构。福柯不相信这种简单化的权力。他抛开权力的传统定义和权力的正式定义,开始了对权力的系谱学考察。

    福柯关注的核心问题不在于什么是权力,而在于权力是如何运作的(比如监狱的诞生)。因此其使用的方法不是权力的描述方法,而是权力的分析方法:我们先确定权力存在的区域,然后再分析其特殊性;寻找权力关系的网络;确定谁是权力的使用者和持有者;考量权力行使的力量,并最后理解权力行使的机制。换而言之,在福柯那里,我们找到了权力的“游戏”:技术、策略、规制、偶发因素、游戏规则、权力客体。福柯围绕这一系列权力的“游戏”来分析权力的实效性运作:监狱、医院、学校、车间、家庭等等。

    因此,福柯的权力不是宏观的权力、由国家制度发散出来的中心权力,而是具体的、社会运作的权力。要理解福柯的权力系谱,我们应当改变当下的权力思维模式,即基于国家主权的权力渊源、法律的权力形式或统治的单一形式。这又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这个权力是下位性权力或者说自下而上的权力。权力是自下位的、微观的形态呈上升式,即“微观权力”。

    其次,权力是无主体的。在福柯看来,权力的持有者是不存在的。权力既不是一个实体、一个事物,也不是一个少数和优越社会阶层人的招牌,它更多的像一个在所有人中间流通的要素,一个分布零散的网络;它既没有固定归属,也没有中心。

    第三,基于权力不是一个特定制度的产物,不是一个主体的特权,而作为关系中的权力,它无处不在,而它无处不在是因为它可以来自任何一个地方。

    综合而言,福柯的权力体系是一个具体的,功能性的、开放的权力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他具体地建构了话语-知识-权力的各式各样的运行模式和策略类型,深刻地揭示了权力的新的表现形态和理解权力实质的技术工具。也为我们解释权力的社会性提供了另外一种视野。”【7】

参考文献:

【1】刘北成编著:《福柯思想肖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2】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5页。

【3】汪民安:《福柯的界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99页。

【4】汪民安:《福柯的界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0页。

【5】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6页。

【6】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34页。

【7】程春明:《认真对待福柯:一个可能影响法律思想的后现代主义评说》,《法治论丛》,

     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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