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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风田:清剿08问题奶粉不能仅追究企业责任

(2010-02-03 11:44:46)
标签:

法律

食品安全标准

安全主管

郑风田

财经

分类: 食品安全问题

 

 

全国清剿08问题奶粉是否太迟了?清剿08问题奶粉不能仅追究企业责任。是不是也该追究监管部门的失职责任?让他们引纠辞职?

 

据新华网的消息称,全国督查组赴16个省查问题乳粉。2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披露,有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奶粉并私自藏匿与继续使用,“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违法企业,一律下令停产。全国整顿办已于近日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份,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清查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工作进展情况。

 

对问题企业处罚太轻,不长记性才是出事的主因。

去年的奶粉事件,只处罚了一家三鹿。但同时被查出的出事产品的企业数家。那些企业发表一个声明就了事了。世界上还真没有见到这么纵惯企业的。实际上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比如对出事的婴儿等等。正是我国部门地区,出于地方保护,而对消费者的伤害他们就不考虑的。只考虑本地的GDP,国家的名声,消费者的名誉,都在考虑之外。所以才对这些犯了天规的企业网开一页,才使这些企业一直以为部有老大在照着,所以可以尽情地犯事。所以才屡屡出事。

按照去颁布的《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在第九十二条规定“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些继续卖毒奶粉的企业是不是该严格规定,让他们出局?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失职?

仅处罚企业是不够的,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也该处罚?

此次事件,彻底暴露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失职。原因很简单,企业该销毁的食品没有销毁,原因企业有责任,但监管部门没有认真监督这些出事企业究竟销毁没销毁也有大过错。所以对这些监管部门是否也应该追究责任?据食品安全实施条件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还有许多制度待完善?

以后应该拒绝盲目学习国外召回导致的后患,应规定对出事产品就地销毁,把库存也都统统销毁,彻底把漏洞给堵上。应该目前允许添加的规定也应该彻底取消,因为这个东西为什么还要留那么尾巴?应该把漏洞给堵上,让三聚氰胺彻底消失才对。

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是不是该反思?

如何让食品安全法不成为没牙的老虎是需要食品监管部门认真。卫生部门能否有专业人力承担此项重大任务令人担忧。

 

(评论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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