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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

(2009-07-06 11:39:03)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定罪

量刑

修改

南京酒后驾驶

八人死亡

分类: 法律与案件

 杭州再次发生酒后驾驶撞死人案件,把我写过的文章置顶两天。

 

                   浅谈:交通肇事罪

                    —— 法鱼

                                         浅谈:交通肇事罪

理论基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以上法条的规定和该罪的理论基础再结合最近接连发生地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我觉得交通肇事罪的设定,不管是从定罪(主观方面)还是量刑两方面都过轻了。                         浅谈:交通肇事罪

    首先,把交通肇事罪在定罪时的主观方面完全认定为过失是有失偏颇的,通行的理论基础是认为当事人违规(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是故意的,而对肇事的结果是过失。从现实的案件和可能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我认为不妨可以给该罪的某些情况在主观上给认定为故意(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该结果的出现),例如酒后驾驶,超速开车(要区分情况的,如果在一条人多车多的路上开150码,你还认为是过失吗?也许你会认为可以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有时就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我们再来对比一个案例,酒后杀人(排除精神病醉酒)一般情况下我们是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的,而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在现实中有那么多的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例,你还明知醉酒去驾车,这就有很大成分的放任事故发生故意。所以我们有理由来认定为这些情况下的交通肇事为故意。                 

    其次,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方面也存在问题,这也许是为什么那么多人敢酒后驾驶的一个软动力,最高刑七年,只有在逃逸致死的情况下才有七年以上,这如果把它和最近发生的南京酒后驾驶致八人死亡的案件结合起来,你是否也觉得法律规定的量刑太低了,以至于严格按法律来定罪量刑无法平民愤呢?

                              浅谈:交通肇事罪

   综上,我觉得要提要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可以从定罪的主观方面入手,适当的对该罪的定罪量刑都做出修改,给准备违规驾驶的人一个更大的威慑力,给按规矩行驶的一个保障,给受害人一个合理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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