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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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之界分
张新军
编者按:虚开可区分为税法意义上的虚开(下称行政虚开)和刑法意义上的虚开(下称刑事虚开)。但对于虚开中“虚”的内涵,发票管理办法有界定,而刑法或其解释一直未予以界定,本次《解释》新增了对“虚”的内涵的界定。那行政虚开的“虚” 与刑事虚开的“虚”有啥异同?本文予以解析。
一、行政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截止目前已历经三次修订。虚开的内涵首见于2010年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随后的两次修订中,虚开的内涵未变,2023年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换言之,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即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开”即为开具,开具的方式有四种:为他人开、为自己开、让他人为自己开、介绍他人开。
何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2024年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新增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问题一,“等”是“等内“还是“等外”?问题二,“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是否遗漏了 “服务”甚至“劳务”?
要解释这个问题,需要对发票有所了解。就专票而言,目前专票的形式有:纸质专票(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专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专票))等。票面的内容要素有:购买方、销售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号码、日期、备注等。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见于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而数电专票将其简化为“项目名称”。
张律认为,对于问题一,票面的内容要素可区分为自动生成要素比如日期、号码等,和人工填写要素比如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备注、规格型号、单位等。只要人工填写要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就构成虚开。因此,“等”应是“等外”。对于问题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所以规定“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而非“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基于数电票的内容要素相衔接的考量,并非遗漏“劳务、服务”, 经营项目(或称项目名称)已经包含了商品、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项目。
二、刑事虚开
《刑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即刑事虚开的开具方式也有四种:为他人开、为自己开、让他人为自己开、介绍他人开。与行政虚开的开具方式无异。
但何为刑事虚开的“虚”?刑法本身未做规定。而本次《解释》第10条、第12条,分别对虚开专票、虚开普票的“虚”的内涵进行了规定。
《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专票的5种刑事虚开:
1、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简言之,专票的刑事虚开是指:1、无实开具。2、有实超开。3、不能抵扣但虚构交易主体开具。4、非法篡改型。5、其他虚开。专票的刑事虚开更关注的是否骗抵税款,而非关注发票载明的内容比如销售方、购买方、货物名称等。
《解释》第12条则规定了普票的4种刑事虚开:
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简言之,普票的刑事虚开是指:1、无实开具。2、有实不符。3、非法篡改型。5、其他虚开。
需要说明的是:
其一,有实际业务,但开具数量和金额少于实际业务的发票,是否构成普票的刑事虚开?张律认为,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相符的都不构成,少于的更不应构成。
其二,在虚开情形中,《实施细则》与《解释》的规定有区别。《实施细则》规定,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解释》第12条规定,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两相比较,普票的刑事虚开并不含购买方或销售方与实际业务不同的发票,即实务中常见的如实代开发票。
其三,根据《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专票,不构成虚开专票罪(专票的刑事虚开)。
三、行政虚开与刑事虚开异同
(一)相同点
1、都具有违法性。
2、虚开的方式都有四种: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及介绍他人开具。
(二)不同点
1、虚开的本质
行政虚开的本质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而专票的刑事虚开的本质是利用专票的核心功能(抵扣税款),骗抵税款。普票的刑事虚开的本质是违反了发票开具的管理秩序。
2、其他
(1)行政虚开范围比刑事虚开范围广,只要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就是行政虚开。构成行政虚开的,不一定构成刑事虚开,比如为虚增业绩的对开、换开等。
(2)如实代开
如实代开无论是代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构成行政虚开,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发票载明的销售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就是虚开。
但如实代开专票是否构成刑事虚开(虚开专票罪)?《解释》未明确,而张律认为不应构成,后续文章会涉及。而如实代开普票不构成刑事虚开(虚开发票罪),承如前所述,如实代开,是指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相符的发票。
(3)行政虚开,不区分专票还是普通,统一、整齐划一规定。而刑事虚开,对专票和普票分别规定了虚开情形。此外,相较于行政虚开,刑事虚开增加了非法篡改型虚开,同时还有兜底条款即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规定。
张新军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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