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非法购买专票罪的激活
(2024-06-06 1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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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专票罪的激活
张新军
编者按:在虚开实务中,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方式取得虚开专票。对此,司法实务一般对受票方按虚开专票罪定罪处罚,当然也有按非法购买专票罪定罪处罚但不多,尚处于休眠状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相关法官和研究人员发表了《理解与适用》,笔者认为,可能将再度激活非法购买专票罪。
一、非法购买专票罪的前身
非法购买专票罪源于1995年单行刑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照搬了该单行刑法的具体条文。彼时还是纸质发票,而且需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税控盘等向税务机关领购空白专票。非法购买无疑破坏了发票的管理秩序(领购秩序即法益)。因此,当初设立非法购买专票罪是为了打击非法购买空白专票的行为。
如果将非法购买的专票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抵扣的,则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对此,《刑法》第208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非法购买专票罪的设立之初,非法购买行为与虚开行为界分清楚,非法购买专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适用范围也泾渭分明。
二、非法购买专票罪的今夕
随着税收征管技术的发展,比如税控盘、电子发票等引入,购买行为与虚开行为的顺序开始模糊,到底是先有非法购买,还是先有虚开?已经不能再像《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那样界分清楚;此外,虚开专票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骗抵税款,如果再用虚开专票罪进行打击,无疑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有些法院尝试对受票方按非法购买罪进行降维打击,导致两个罪名的适用开始出现混乱。比如实务案例中,检察院指控虚开专票罪,但法院判非法购买专票罪;检察院指控虚开专票罪,一审法院判虚开专票罪,二审法院则改判非法购买专票罪。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 ,3月两高印发了法释〔2024〕4号《解释》,随后法官发表了《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对虚开专票罪与逃税罪、虚开专票罪与非法购买专票的界分进行解读,其中,对于受票方如何适用罪名,《理解与适用》认为:
1.
2.
根据上述解读,受票方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方式取得虚开专票的,既有虚开行为,也有非法购买行为。具体如何适用罪名,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
2.
3.
4.
换言之,受票方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方式取得虚开专票的,基本上不可能出罪。
三、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理解与适用》扩大了非法购买专票罪的适用范围,导致了《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出罪条款被架空。
此外,以逃税罪立案的,如果未满足行政前置处理的要求,无需再移送税务机关,可直接按非法购买专票罪定罪处罚,从而逃税罪的行政前置的条款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