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关联交易——公司法与税法规制
(2022-05-05 16: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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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公司法与税法规制
【编者按】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往往会损害公司利益、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本期,优穗律所针对公司法及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一、何为关联交易
(一)
《公司法》216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修订草案》259(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关联交易进行细化规定。
(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国税【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所谓关联关系是指:
二、关联交易的法税规制
关联交易的规制可分为实体规制及程序规制:
(一)
1、《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另外,《民法典》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其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解释(五)》
第一条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3、《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183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二)
由于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特别纳税调整等都有相应规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税【2017】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