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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关联交易——公司法与税法规制

(2022-05-05 16:41:53)
标签:

关联交易

公司法

税法

税务律师

关联交易——公司法与税法规制

 张新军


【编者按】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往往会损害公司利益、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本期,优穗律所针对公司法及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一、何为关联交易

 

(一)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216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修订草案》259(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关联交易进行细化规定。

 

(二)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国税【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所谓关联关系是指: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法税规制

 

关联交易的规制可分为实体规制及程序规制:

 

(一)  公司法规制

 

1、《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另外,《民法典》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其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解释(五)》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修订草案》



183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二)  税法规制

 

由于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特别纳税调整等都有相应规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国税【2017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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